2014-06-13 21:51:27蔡永源

南區國稅局

     統一發票盃嘉義場路跑 622日嘉義港坪運動公園登場

   【民正新聞記者:蔡永源台南報導】 財政部主辦每年皆吸引數萬人參與的統一發票盃路跑活動,今(103)年首度來到人文薈萃、歷史悠久的嘉義市舉辦,將於622(星期日)在嘉義市港坪運動公園熱鬧登場。

    為宣傳本次活動,南區國稅局與臺灣企銀於69日上午共同舉辦路跑活動記者會,由該局局長洪吉山、臺灣企銀副總經理林增壽及嘉義市政府秘書陳基本共同主持,廣邀民眾在622日早上530分到嘉義市港坪運動公園,一同早起參加路跑。本次活動邀請到嘉義大學棒球隊,作為活動的代言人,號召所有的嘉義市鄉親共襄盛舉,一起用愛心支持公益!

    該局表示民眾只要捐贈5-6月份的統一發票3張,即可免費參加路跑,全程約2.5公里,跑完後可憑號碼布換取完跑證明、毛巾、礦泉水、餅乾、手提袋等贈品,現場還有捐發票換臺灣好米及生活用品等精美好禮暨摸彩活動,參加民眾有機會獲得42吋液晶電視、平板電腦、智慧型手機、腳踏車等90個摸彩獎品;當天更邀請到宣信國小舞獅團、嘉北國小管樂社及火焰舞蹈團等帶來精采的表演。

    活動當日所募集的發票,將全數捐贈給「嘉義市腦性麻痺協會」、「嘉義市脊髓損傷者協會」、「嘉義市殘障者服務協會」、「嘉義市盲人福利協進會」及「嘉義市智障福利協進會」5家社福團體。歡迎各界響應捐發票獻愛心做公益,將愛蔓延全臺,幫助更多需要幫助的社福團體。

    該局進一步表示,由於活動報名人數踴躍,網路報名已全數額滿,來不及網路報名的民眾,可於活動當日早上530分至活動現場,持31035-6月份統一發票現場報名。另外,現場還有完跑拍照背板,只要拍照打卡並上傳臉書(facebook),即可獲得精美贈品

 

歡迎大家踴躍參加。更多活動詳情請上活動官網查詢(http//www.2014mofrun.com.tw,或撥打服務專線(06)2223111轉分機80091003洽詢。

營業人售屋價格壓低,國稅局可依時價調整

不少業者銷售房屋時,在房地總價約定後,會刻意壓低房屋部分的售價,同時抬高土地售價,以致房地總價雖節節飆升,但其中屬於房屋部分之售價所占的比例,卻顯然不合理!

南區國稅局分析原因指出,土地及房屋在法律上雖為不同之權利客體,在民間交易習慣,卻始終是房地併計單一價格,但由於現行稅法規定銷售土地免徵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給了營業人銷售房地時「壓低房屋售價,抬高土地售價」的誘因。又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21條規定,營業人以土地及其定著物合併銷售時,除銷售價格按土地與定著物分別載明者外,依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含營業稅)占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含營業稅)總額之比例,計算定著物部分之銷售額,因此不少業者誤以為,只要房地銷售價格有分別載明,就一律依照該各別銷售價格計算申報,於是刻意壓低房屋售價以求規避稅負,忽略了營業稅法第17條:「營業人以較時價顯著偏低價格銷售貨物或勞務而無正當理由者,主管稽徵機關得依時價認定其銷售額」之規定,被國稅局依時價調整房屋售價並補徵營業稅。

該局最近即查獲轄內甲公司於1016月銷售房地總價2,660萬元,分別開立房屋銷售價格770萬元及土地銷售價格1,890萬元之統一發票,惟經該局查核發現,甲公司取得土地及房屋成本各為660萬元及1,000萬元,其申報房地銷售價格顯不合理,該公司雖提示已分別載明房屋及土地銷售價格之買賣合約書為證,但依該局查得之時價資料顯示,其房屋銷售價格顯較時價偏低,甲公司並無正當理由,乃依營業稅法第17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25條規定,以時價調增房屋銷售價格376萬元,核定補徵營業稅188,000元。

國稅局強調,依據營業稅法第17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25條規定,營業人以較時價顯著偏低價格銷售貨物或勞務而無正當理由者,主管稽徵機關仍得依時價認定其銷售額,調整補徵營業稅,籲請營業人銷售房屋之售價應合理參酌市場行情,別存僥倖心理,試圖以偏低售價規避稅負

訴願之提起,其法定不變期間30日之計算係自收受復查決定書之次日起算

納稅義務人不服稽徵機關對於核定稅捐之復查決定,提起訴願時,應注意不要逾訴願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得提起訴願之法定不變期間30日。

南區國稅局舉實際案例說明,甲公司對該局就其9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所作成之復查決定不服,提起訴願時已逾訴願法規定之期間,經財政部以程序不合為由,作成訴願不受理決定。究其原因,該局於10243日將復查決定書併同核定稅額繳款書合法送達,甲公司應在收到該復查決定書之次日起30日內,即同年53日前提起訴願,但因甲公司設籍臺南市,可扣除在途期間5日,故最遲應於同年58日提起訴願,然該公司卻誤以繳款書所載繳納期限屆滿日102425日之次日起算訴願期間,致遲至同年524日始為之,已逾提起訴願之法定不變期間。

國稅局強調,依訴願法第14條第3項規定,訴願之提起,以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實際收受訴願書之日期為準,且提起訴願之30日「法定不變期間」計算,依同法第16條第1項規定可扣除在途期間,請納稅義務人注意,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營利事業完成網路申報後  應檢送附件交國稅局

南區國稅局表示,10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已於63(5月底適逢假日順延)截止,最近常接到營利事業來電詢問,網路申報後應檢送哪些附件?是否可以將資料掃描後,以光碟片代替紙本?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完成網路申報後,應於630日前將申報書附件資料封面、損益及稅額計算表、資產負債表、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申報表、未分配盈餘申報書(請儘量以A4紙張規格列印並依順序裝訂)及相關附件寄交所在地的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

該局進一步說明,102年度獨資合夥申報案件,或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合計數在新臺幣3,000萬元以下的申報案件,非採用會計師查核簽證或使用藍色申報書,且無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第10頁附件目錄表項次7及項次8所列文件及未申報投資抵減稅額的營利事業,得免送申報書表及相關附件;其餘申報案件的申報書表、附件資料、租稅減免證明文件及經會計師簽證核章的會計師簽證報告書,如經掃描上述相關文件後,得以光碟片代替紙本。

該局特別呼籲,會計師簽證案件的查核簽證報告書,逾630日未寄交者,視同普通申報案件,將喪失適用稅法有關會計師簽證申報案件的各項優惠規定。

工程損益計算方法,增加成本回收法

上市櫃公司及興櫃公司自102年度起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下稱IFRSs),其中有關營利事業承包工程計算工程損益,IFRSs規範工程損益能可靠估計時,採完工百分比法,按照完工進度認列收入和費用;如果不能可靠估計,採成本回收法,也就是,已發生成本於發生當期認列為費用,收入則在已發生成本可回收範圍內認列,不能認列超過發生成本的利潤。

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下稱營所查準)24條規定營利事業承包工程計算工程損益,工期在1年以上者,應採完工比例法;但有一、各期應收工程價款無法估計,二、履行合約所須投入成本與期末完工程度均無法估計,三、歸屬於合約之成本無法辨認等3種情形之一,致工程損益無法估計者,得採全部完工法。財政部於10349日修正發布營所查準第24條配合國際會計準則第11號「建造合約」規定,增修工程損益無法估計者可依IFRSs規定採成本回收法,在已發生工程成本之可回收範圍內認列收入,計算工程損益之規定,並於辦理102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即可適用。

南區國稅局特別將工程損益計算方法整理如下:

  

工程損益計算方法

財務會計

國際財務報導準則IFRSs

工程合約的結果能可靠估計,採完工百分比法;不能可靠估計,採成本回收法。

商業會計法規

工程損益可合理估計,採完工百分比法;不能合理估計,採全部完工法。

 

稅務規定

營所查準第24

工期在1年以上者,應採完工比例法,但工程損益無法估計者,得採全部完工法;102年起財務會計採IFRSs,工程損益無法估計者,得採成本回收法。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報稅時,以財務報表帳載數,配合稅法規定在申報書上作帳外調整。102年度首次採用IFRSs的上市櫃及興櫃公司,工程損益無法估計之財務會計處理改採成本回收法,但屬1011231日以前已開工尚未完工之工程,稅務申報時應依營所查準第24條規定依原方法處理,即採全部完工法,其因而產生財稅差異,相關工程收入及成本須作帳外調整。

該局最後籲請營利事業注意營所查準修正相關規定,若發現10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資料有誤,應儘速辦理更正申報,以維自身權益。

銷售下腳及廢料收入,應如何申報?

製造或加工業,常於製造或加工過程中,陸續發生零星材料,產生所謂下腳,如材料加工廠將原木鋸成木板時,所留存的邊皮、零頭木、鋸屑等,又或者製造產品的材料發生變質、變形或損壞等,以致不能用於製造產品而產生廢料。這些下腳及廢料銷售的收入,應如何申報?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36條規定,營利事業有銷售下腳及廢料收入時,應列為當年度收入或成本的減項。

該局進一步舉例說明,假設甲公司10212月銷售下腳及廢料收入合計300萬餘元,除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外,甲公司在辦理10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將其銷售下腳及廢料收入300萬餘元,列為收入或成本的減項。

國稅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有銷售下腳及廢料收入時,應注意是否已列為當年度收入或成本的減項,以免查核時遭補稅及處罰,影響自身權益。

未經檢舉及調查前自動補報所得並補繳稅款免予處罰

南區國稅局表示,最近接獲民眾電話詢問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已過,發現短漏報一筆所得,是否仍有補救申報機會,應該用何種方式補報,如果不辦理補報是否會被國稅局處罰?

該局指出,102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雖然已經結束,尚未辦理申報或自行發現有短漏報所得的納稅義務人,仍有補救機會。納稅義務人可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至所轄分局稽徵所填寫申報書補申報補繳稅款,並加計稅款延遲繳納之利息,得免予處罰。部分納稅義務人或許因為申報期間出國或其他原因尚未辦理結算申報者,應趕緊辦理補申報並補繳應納稅款。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據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已依所得稅法規定辦理結算申報,對依法規定應申報課稅之所得額有漏報或短報,處所漏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納稅義務人未依所得稅法規定自行辦理結算申報,經稽徵機關調查,發現有依規定課稅之所得額者,除依法核定補徵應納稅額外,應照補徵稅額處3倍以下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