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端午節前一週,稅務人員暫停外出訪查及調帳事宜
【民正新聞記者:蔡永源台南報導】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為了配合政府廉能政策,以維護機關優良稅風,該局於日前已通知所屬稅務人員,在端午節前一週(自103年5月26日起至6月1日止),除因特殊事由經奉核准外,稅務人員應暫停外出訪查、調閱帳冊等作業,嚴格遵守「不送禮、不受禮、不邀宴、不赴宴」之規定。
該局同時呼籲,民眾如發現稅務人員有不法情事,或有不肖之徒假借稅務人員名義,不法需索或詐騙稅款時,請向該局政風室提出檢舉。
檢舉電話:(06)2229451
檢舉信箱:臺南郵局第97號信箱
電子郵件檢舉信箱:1n@ntbsa.gov.tw
營利事業自102年度起出售持有滿3年以上之股票所得,僅以半數課稅
102年度所得稅申報期間已進入倒數階段了!財政部南區國稅局除了提醒還未申報的納稅人務必在6月3日前完成102年度所得稅申報外,也呼籲營利事業善用一項利多規定,營利事業自102年度起出售持有滿3年以上之股票所得,可僅以半數課稅。
該局表示,營利事業出售股票等證券交易所得雖是停徵所得稅,但必須全數計入基本所得額課稅,後來為配合證券交易所得課稅制度改革,同時鼓勵長期投資,在101年間修正放寬規定,營利事業自102年1月1日起,出售持有滿3年以上的股票,在計算當年度證券交易所得時,減除其當年度出售持有滿3年以上股票的交易損失,餘額為正數者,以餘額半數計入當年度基本所得額;餘額為負數者,自發生年度的次年度起5年內,從當年度證券交易所得中減除。
國稅局強調,營利事業所出售股票的持有期間必須滿3年以上,才能適用所得半數課稅的規定,股票持有期間的判斷和計算非常重要,尤其是營利事業在不同時期買進同家公司股票,後來出售時,該如何判斷所出售的股票是屬於那個時期買進?將會影響持有期間的長短。
針對上述問題,該局表示,營利事業應採用先進先出法計算所出售股票的持有期間,舉例說明,甲公司分別在99年1月1日及101年1月1日以每股50元購入乙公司股票15萬股及30萬股。甲公司在102年7月1日以每股70元出售該股票20萬股,按先進先出法計算持有期間,其中15萬股係出售99年1 月1日所購入的股票,屬持有滿3年以上,可適用減半計入基本所得額的證券交易所得為300萬元〔(70元-50元)×15萬股〕。餘5萬股屬出售101年1月1日所購入的股票,持有期間未滿3年,因此股票交易損益100萬元應全數計入基本所得額。故甲公司102年度應計入基本所得額的證券交易所得為250萬元〔(300萬元/2)+100萬元〕)。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如有出售證券交易所得,除應確實申報基本所得額,以免漏報遭罰外,另為享有102年度起減半課稅之優惠,務必保有完整帳證簿據備查,以維自身權益。
欲列報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應注意符合相關規定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5及同法施行細則第24條之3規定,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之扣除,除應屬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為購買自用住宅,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之利息外,尚應符合以下要件:
一、房屋登記為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所有。
二、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於課稅年度在該地址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三、取具購屋借款當年度所支付該借款的單據正本。
四、購屋借款利息以當年實際支付的該項利息支出減去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後的餘額,申報扣除,每年扣除額不得超過30萬元。
五、每一申報戶以一屋為限。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101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其所有A屋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30萬元,因本人及其配偶當年度未辦竣戶籍登記,經該局否准認列其扣除額,並補徵稅額7萬餘元。甲君對上開核定不服,復查主張其子乙君於該址設籍,應可列報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惟查乙君並非甲君101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所列報之扶養親屬,自無前揭規定之適用,駁回其復查申請,甲君未提起訴願,而告確定。
該局籲請民眾於辦理10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注意相關規定,以免遭剔除補稅。
綜所稅申報期已接近尾聲,僅五成四民眾完成報稅!
10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已接近尾聲,南區國稅局表示,截至5月21日止,轄內已完成申報件數約44萬件,以該局去年總申報件數81萬餘件計算,約僅有5成4的民眾完成申報。
南區國稅局提醒尚未申報的民眾,請儘快申報,最遲應於6月3日前完成申報。為方便民眾辦理申報,各地區國稅局從5月26日起至5月30日及6月3日中午不休息,加班提供收件及所得、扣除額資料查詢服務,申報截止日(6月3日)並延長收件時間至晚間7點;採用網路申報者,只要將申報資料在6月3日晚上12點以前上傳成功,就算是如期申報。
接到稅額試算服務通知書的民眾,繳稅案件只要在6月3日前以現金繳稅、信用卡繳稅或轉帳繳稅即完成申報;退稅案件及不繳不退案件則可採線上登錄、書面確認或電話語音確認(退稅案件限沿用上年度結算申報以納稅義務人本人帳戶辦理繳(退)稅成功之存款帳 戶者)等方式回復確認,即完成申報。至於不適用稅額試算服務的民眾,則可利用自然人憑證或金融憑證自行下載所得及扣除額資料,或親自或委託他人向各地區國稅局申請查詢後,透過網路報稅,省時又便利。5月31日至6月2日適逢週末及端午節假期,網路申報仍提供全天候服務,請民眾多加利用。
另外南區國稅局為鼓勵轄內民眾多加利用稅額試算回復確認及電子憑證網路報稅,今年特別舉辦「稅額試算&憑證報稅 好禮獎不完」抽獎活動,獎項非常豐富,共有206個獎項,最大獎項是6萬元商品券,這麼好康的機會,民眾千萬不要錯過。
該局最後請民眾特別注意,繳款方式只有現金、信用卡、繳稅取款委託書、晶片金融卡、便利商店、自動櫃員機(ATM)、活期(儲蓄)存款帳戶轉帳繳稅等7種,並無「郵政劃撥」之繳稅方式,如有任何疑義時,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向國稅局查詢。
獨資商號變更負責人需將餘存貨物開立發票報繳營業稅
林先生來電詢問,所經營使用統一發票的獨資商號,最近想轉讓給太太經營,商號的存貨是否要開發票?
南區國稅局答覆,林先生獨資經營的商號,變更負責人為林太太後,即屬林太太個人出資經營,此時商號名稱雖然仍為甲商號,然已屬不同的權利主體,此一事實,不因林先生與林太太具有夫妻關係而受影響。甲商號負責人由林先生變更為林太太,同時將餘存貨物轉讓為林太太所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應視為銷售貨物,需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獨資組織的營利事業轉讓或變更負責人時,原負責人將存貨及固定資產移轉與新組織或新負責人,應視為銷售貨物,依法課徵營業稅,並於事實發生日起15日內需向轄區國稅局辦理申報;但獨資組織負責人若死亡,而由繼承人繼續經營,申請變更負責人為繼承人,則其所繼承餘存的存貨及固定資產,免視為銷售貨物。
台商的大陸地區來源所得仍應申報繳稅
有關兩岸的經貿議題仍一直是民眾關注的焦點,兩岸租稅也因開放交流而益顯重要,例如台商有大陸地區所得時,應如何報稅?又該提供那些證明文件?這些問題與民眾切身相關。
南區國稅局表示,民眾如取得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依規定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計算繳納綜合所得稅,其在大陸地區已繳納所得稅(含扣繳、自繳),則可以從應納稅額中扣除。不過,值得特別注意的是,除了扣抵之數額不得超過因加計其大陸地區所得經計算增加之應納稅額外,還必須提出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後的大陸地區完納所得稅證明文件,才能獲准扣抵。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任職於台灣某公司,於102年度公司將甲君外派到中國大陸子公司擔任主管,102年度甲君綜合所得淨額(含大陸地區來源所得1,410,000元)1,850,000元,應納稅額240,000元(A),減除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後綜合所得淨額為440,000元,應納稅額22,000元(B),也就是說,甲君因加計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所增加之應納稅額C(C=A-B)為218,000元,若甲君於大陸地區已繳納之所得稅(D)為290,000元,則甲君10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可扣抵之大陸地區繳納稅額應為218,000元,而不是290,000元。
該局最後呼籲,海外所得和大陸地區來源所得的課稅方式不同,海外所得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應列入個人基本所得額中,而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則應併入當年度綜所稅結算申報,兩者應予區別並適用不同法規列報,免得因短漏報所得而遭受補稅及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