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區國稅局
欲列報扶養其他親屬免稅額之民眾,應注意是否符合相關規定
【民正新聞記者:蔡永源台南報導】南區國稅局表示,10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已於5月1日開跑,欲列報扶養其他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應與其他親屬之間具備有家長家屬關係,且負有法定扶養義務,始得列報扶養,否則經查得與法不符,將遭剔除補稅。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101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扶養其弟之女兒2人,僅提示切結書註明渠等2人與其同居並受其扶養,經該局查核以未符合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第4目之規定,乃否准認列該等受扶養親屬之免稅額計164,000元,案經復查、訴願均遭駁回,而告確定。
該局進一步說明,所得稅法有關個人綜合所得稅「免稅額」規定之適用,係以納稅義務人對特定親屬或家屬盡其法定扶養義務為前提,而所謂「法定扶養義務」,依民法規定,負扶養義務有數人時,其履行義務之人有其先後順序,由後順序者履行扶養義務時,應有正當理由及先順序者無法履行扶養義務之合理說明。本件甲君所列報之姪女2人當年度雖設籍於甲君戶內,惟其姪女之父母有高額所得及多筆投資,依客觀標準難謂無扶養子女之能力,依民法規定,應由渠等父母優先履行扶養義務,乃予駁回。
該局籲請民眾於辦理10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注意相關規定,以免遭剔除補稅。
首次採用IFRS之企業看過來~今年申報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及未分配盈餘課稅須知
上市、上櫃、興櫃公司及部分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之金融業自102年開始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IFRS)處理帳務,其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及未分配盈餘課稅應如何申報,對於採用IFRS之企業而言,今年報稅將面臨新的挑戰。
為了讓企業能快速及有效率完成結算申報,南區國稅局特別就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及未分配盈餘課稅應如何處理,重點整理如下:
一、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
(一)首次採用IFRS之當年度計算稅額扣抵比率時,其帳載累積未分配盈餘應包含因首次採用IFRS產生之保留盈餘淨增加數或淨減少數。
(二)首次採用IFRS產生之保留盈餘淨增加數,於102年度,屬99年度以後未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累積未分配盈餘,計算股利分配日稅額扣抵比率時,其稅額扣抵比率上限為20.48%。
(三)首次採用IFRS產生之保留盈餘淨減少數者,無須減除其所含可扣抵稅額,至該淨減少數由營利事業自行選定沖抵盈餘所屬年度,並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6第2項規定計算稅額扣抵比率上限;股利分配日帳載累積未分配盈餘為負數者,稅額扣抵比率以0計算。
(四)首次採用IFRS,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1年4月6日金管證發字第1010012865號令規定就帳列股東權益項下之未實現重估增值及累積換算調整數(利益)轉入保留盈餘所提列之特別盈餘公積,無須減除可扣抵稅額。
二、未分配盈餘課稅
自102會計年度開始採用IFRS之企業,其101年度之財務報表係以我國財務會計準則編制,並據以分配盈餘,因此今年5月申報101年度未分配盈餘仍以我國財務會計準則編製之損益表本期淨利為基礎,計算方式不變。至於首次採用IFRS產生之保留盈餘調整數係於102年1月1日入帳,故不會列入101年度未分配盈餘計算。同樣地,首次採用IFRS時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提列之特別盈餘公積並非由101年度盈餘所提列,亦不得自未分配盈餘稅後純益中減除。
該局再次提醒營利事業,首次採用IFRS者應依上開規定,注意稅額扣抵比率之計算及未分配盈餘之申報,以順利完成報稅工作。
南區國稅局設置綜所稅申報臨時收件處及新化稽徵所等4個分局、稽徵所例假日加班收件,報稅更便利!
10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已於5月1日展開,南區國稅局為服務偏遠地區民眾及方便上班族辦理申報,除委託各鄉、鎮、市、區公所或村里辦公處等代為收件(包含稅額試算確認)外,特別於轄內醫院、公司、便利商店、戶政事務所等地方設置臨時收件處(詳細地點及時間如附表1),方便民眾就近辦理申報,免於炎炎夏日往來奔波之辛勞。
另為解決民眾無法在上班時間至國稅局辦理申報之困擾,該局新化、安南、恆春稽徵所及屏東分局將於例假日於辦公場所內加班提供收件等服務(詳細時間如附表2),歡迎民眾多加利用!
該局提醒申報期間為5月1日至6月3日,請民眾儘早辦理申報,並建議「多用網路,少走馬路」,早申報早安心,不逾期免擔心。
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買賣,若未提示買受人支付價款之證明文件,涉有課徵贈與稅!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6款規定,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以贈與論,依法課徵贈與稅。但能提出已支付價款之確實證明,且該已支付之價款非由出賣人貸與或提供擔保向他人借得者,不在此限。上述條文但書之目的係為避免財產買受人實際無支付價款能力,藉由出賣人貸與資金或提供擔保向他人借款之方式,規避贈與稅。
南區國稅局舉例說明,如哥哥將房地賣給妹妹,其支付價款與公告現值或評定標準價格相當,並能提出已支付價款之確實證明(包括買賣契約書、收付款資金流程),且該已支付之價款非由哥哥貸與或提供擔保向他人借得,經稽徵機關查核屬實者,得免課徵贈與稅。反之,若未能提示支付價款之確實證明,或該價款係由哥哥貸與或提供擔保向他人借得,將依上揭法條規定視同贈與,依法課徵贈與稅。
該局特別呼籲,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移轉,如確實為買賣行為,民眾應妥善保存其支付價款流程及相關證明資料,以保障自身權益。
所得稅結算申報,計算稅額時請注意小數點以下不用「角」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102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即將自5月1日開始,為避免「1元退稅」爭議,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計算應納稅額時請算至「元」為止,角以下捨去(即計算後產生小數點時,採「無條件捨去法」)。
該局舉例說明,王君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之綜合所得淨額為365,192元,適用累進稅率5%,應納稅額計算結果為18,259.6元,因角以下捨去,故王君應繳納稅額為18,259元。
該局進一步說明,實務上除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規定就銷售額計算銷項稅額,採尾數不滿1元者,按四捨五入計算外,其餘各稅稅款計算,係以無條件捨去小數點計算稅額,但是納稅義務人於申報各項稅捐時,常因習慣以四捨五入方式計算應納稅額,致與電腦核定應納稅額不符,產生1元誤差之退稅案件,徒增徵納雙方困擾。
該局呼籲,5月份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計算應納稅額時,請注意小數點以下不用「角」稅,以免發生「1元退稅」案件。
出售受贈房屋所得要申報繳稅
民眾出售因贈與而取得的房屋時,出售價額減除該房屋在受贈時的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及其取得、改良、移轉的費用後,如有餘額,即有出售受贈房屋所得,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提醒民眾要注意併入所得稅申報,以免被補稅及處罰。
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房屋的所得係屬於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的財產交易所得。若房屋係受贈取得者,以下列方式計算有無出售受贈房屋所得,也就是以出售時的成交價額減除受贈時該房屋的時價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房屋支付的費用後,如仍有餘額,就是屬於財產交易所得,應併入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納稅;前面所提可減除受贈時該房屋的時價,指的是受贈時據以課徵贈與稅的金額,也就是受贈時的房屋評定標準價格。
該局舉例,甲母在99年間贈與房屋1棟給女兒乙小姐,贈與時該棟房屋的評定標準價格為150萬元,國稅局也核定甲的贈與金額是150萬元,之後,乙在101年間以600萬元出售該棟房屋,另外支付過戶手續費及代書費用約5萬元,則乙要申報101年度的財產交易所得為445萬元(600萬元-150萬元-5萬元=445萬元)。
國稅局再度提醒民眾如有出售受贈房屋所得,要注意申報納稅,如有未依規定申報者,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以免被查獲時,除須補稅外,還要遭處罰鍰。
網路賣家的營利所得要課徵綜合所得稅
黃先生來電詢問,自102年8月開始在網路上銷售女裝,每月銷售額約3萬元,是否要辦理營業登記?要繳納何種稅捐?
南區國稅局答覆,以營利為目的之網路賣家,如果每個月的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銷售貨物者8萬元,銷售勞務者4萬元),得暫時免向國稅局辦理營業登記;如果當月份銷售額超過營業稅起徵點,網路賣家就應檢附國民身分證及印章,自行選擇向戶籍所在地或居所所在地的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辦理營業登記。因此,黃先生暫時可以免辦營業登記,免課徵營業稅。
該局同時說明,黃先生每月銷售額雖未達營業稅起徵點,仍應就經營網路交易的營利所得併計個人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黃先生的營利所得計算方式如下:每月30,000元×5個月×該業別當年度營所稅結算申報擴大書審純益率6%=9,000元。
子女婚嫁贈百萬,不計入贈與總額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六月結婚旺季即將來臨,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7款規定,父母於子女婚嫁時,各自贈與該子女價值在新臺幣100萬元以下之財物,不計入贈與總額。
該局說明,父母於子女婚嫁時所贈與之財物不限銀行存款,亦可贈與土地及房屋,其價值依贈與時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標準價格計算。例如:父親欲贈與其所有之土地及房屋給女兒,依前揭計算價值計300萬元,倘父親該年度尚未有其他贈與,因父親可申報為子女婚嫁「不計入贈與總額」100萬元,則實際之「贈與總額」為200萬元,未超過贈與稅免稅額220萬元,故無須繳納贈與稅。
該局提醒,子女結婚登記日前後6個月內,父母親均可主張適用贈與子女婚嫁財物。如父母各自分別贈與子女財產金額超過免稅額,或所贈與之財產為不動產,雖在免稅額度內,惟因辦理產權移轉登記需要贈與稅免稅證明書,仍應按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於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贈與稅申報。
支付豪華型健康檢查費,如何列報公司費用?
又到了五月報稅季,各公司開始準備營利事業所得稅的結算申報,有些福利措施完善的公司與醫療院所簽訂勞工健康檢查合約,並由公司負擔主管級以上員工高達數萬元的豪華健檢費用,公司可以列報為費用嗎?
南區國稅局表示,這類特定員工所享有健康檢查費屬於職務上取得的補助費,不是公司依照勞工安全衛生法規必須支付之健康檢查費用,所以是屬薪資所得的一部分,應併計為員工的薪資所得。該局特別提醒,公司支付該項費用除列報薪資支出外,並應注意辦理扣繳及列單申報之規定,以免疏忽漏未扣繳或辦理憑單申報而遭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