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
【民正新聞記者:蔡永源台南報導】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銷售金條、金塊、金片、金幣及純金之金飾或飾金,免徵營業稅;惟使用統一發票之銀樓業者,有銷售上述免稅貨物之行為,仍應依規定開立免稅發票給與買方,否則經查獲,將遭受處罰。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銀樓為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於101年間銷售黃金條塊及金飾金額共計1,000,000元,未依規定開立免稅發票給與買受人,經該局查獲,乃按稅捐稽徵法第44條處5%罰鍰計50,000元。
該局呼籲,使用統一發票之銀樓業者,於銷售金條、金塊、金片、金幣及純金之金飾或飾金時,應依規定開立免稅發票,以免遭查獲受罰,請業者多加留意。
邇來有不少民眾詢問,因不服稽徵機關核定補徵稅款,循經復查決定,並依法提起訴願,但誤以為行政救濟中可以不用繳稅,直到發現已被移送執行時,不知可否繳納部分稅款,以要求稽徵機關協助撤回執行?
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如對稽徵機關所作復查決定不服,而依法提起訴願,除對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已繳納半數,或提供相當擔保,或經稽徵機關就相當於應納稅額之財產辦理禁止處分,可暫緩執行外,其餘案件稽徵機關仍應移送強制執行。經移送執行後,納稅義務人始要求繳納半數稅款並撤回執行時,所稱「繳納半數稅款」須為自行繳納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的半數,不包括由執行機關因執行程序所徵起稅款。
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為100萬元,已依法提起訴願,惟因逾期未繳移送執行,並經執行機關執行扣取郵局存款10萬元,此時,納稅義務人仍須自行繳納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100萬元)的半數即50萬元,才能要求稽徵機關撤回執行。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在不服復查決定依法提起訴願的同時,為避免遭移送執行,可先行繳納半數稅款或提供相當擔保,以免影響自身權益及信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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