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11-09 19:38:18蔡永源

南區國稅局表示

【民正新聞記者:蔡永源台南報導】  獨資、合夥商號應注意對核定營利事業所得額不服的復查期限

獨資、合夥組織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所得稅法第71條第2項規定,無須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而是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將其營利事業所得額列為營利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惟獨資、合夥組織對國稅局核定的營利事業所得額如有不服,應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核定通知書送達後30日內申請復查。

南區國稅局表示,甲商行10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申報所得額為50萬元,經國稅局核定為160萬元,甲商行於收到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核定通知書時,因為沒有應補繳稅額而疏忽未於核定通知書送達後30日內向國稅局申請復查,嗣資本主個人收到100年度綜合所得稅補繳稅額繳款書時,才針對該營利事業所得額申請復查,但已逾法定復查期限,遭國稅局駁回復查之申請。

國稅局特別提醒獨資、合夥組織收到國稅局核發的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核定通知書時,應特別注意營利事業的核定情形,如有不服,請務必於收到核定通知書30日內申請復查,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已稅之菸酒轉外銷如何辦理退稅?

從事菸酒貿易之王小姐來電詢問:最近公司外銷一批國產酒品,可否申請退還已繳的菸酒稅?

南區國稅局說明,已納菸酒稅之菸酒,其運銷國外者,依菸酒稅法規定是可以申請退還原繳納之菸酒稅,惟應由產製廠商於菸酒出口後,檢具已完納菸酒稅之有關文件及經海關簽發之出口報單,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各地區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申請退還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因菸酒稅在稽徵作業上,並未採用照證管理,退稅手續僅得由「產製廠商」提出申請,一般從事菸酒稅買賣業者,不是菸酒稅產製廠商,如購入已稅菸酒轉供外銷,仍須由菸酒稅產製廠商申請才能退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