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
繳稅有困難,誰來幫幫我?
【民正新聞記者:蔡永源台南報導】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常常接獲民眾詢問,因一時無法籌足資金繳納稅款,想向稽徵機關申請分期繳稅,卻不知從何下手?其實現行依稅款類別有不同適用規定,為了讓民眾清楚瞭解,該局特予彙整相關資訊如下:
稅目 |
發生事由 |
適用條件 |
分繳期間是否計息 |
申請 期限 |
受理 單位 |
營所稅 |
天災事變 |
1.經稽徵機關核發災害損失證明或核准報備災害損失者。 2.其他因天災、事變發生財務困難者。 |
否 |
繳納期間 |
管轄稽徵稽關 |
財務困難 |
1.繳納期間屆滿之日前1年內,連續4個月營業收入淨額較前一年度同期減少30%以上者。但已申請停業或註銷、擅自歇業或經主管機關撤銷、命令解散、廢止則不適用。 2.其他經查明屬實者,且其應納稅款在新臺幣200萬元以上者,並應聲明同意提供相當擔保。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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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所稅 |
天災事變 |
1.經稽徵機關核發災害損失證明或核准報備災害損失者。 2.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或合併申報之配偶因天災、事變領取政府、財團法人賑災基金會救助金、賑助金或為直轄市、縣市)政府列冊之受災戶。 3.其他因天災、事變發生財務困難者。 |
否 |
繳納期間 |
管轄稽徵機關 |
財務困難 |
繳納期間屆滿之日前1年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依就業保險法領取失業給付。 2.依就業保險法領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3.依內政部訂定「工作所得補助方案」領取工作所得補助金。 4.依內政部訂定「馬上關懷急難救助作業要點」領取關懷救助金。 5.無薪休假日占當月原應工作日二分之一以上之月份達2個月。 6.其他經查明屬實者,且其應納稅款在新臺幣100萬元以上者,並應聲明同意提供相當擔保。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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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及贈與稅 |
繳納困難 |
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 |
是 |
繳納期間 |
管轄稽徵稽關 |
已移送執行之欠稅案件 |
因經濟狀況或天災、事變 |
行政執行分署於徵得移送機關同意後,得酌情核准其分期繳納。 |
是 |
繫屬執行期間 |
行政執行分署 |
國稅局籲請納稅義務人注意,欠繳稅款要儘速依限繳納,如果繳稅確有困難,不妨視情況選擇對自己直系親屬的保險費,必須要保人與被保險人在同一綜合所得稅申報戶才能列報扣除額
南區國稅局表示,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如採列舉扣除,本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之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之保險費,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不超過24,000元為限,但全民健康保險費,如由納稅義務人、合併申報的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繳納者,得不受金額限制,可全數扣除。
國稅局進一步指出,我國綜合所得稅是以家戶為申報單位,因此,納稅義務人列報扶養親屬的保險費支出,必須被保險人與要保人在同一申報戶,而且是受納稅義務人或配偶扶養的直系親屬才可以申報,如果是兄弟姊妹或其他非直系親屬的保險費支出,則不能列報扣除。
國稅局舉例說明,甲、乙兩兄弟,乙幫母親投保人壽保險並繳納保費,母親由甲申報扶養,雖然保險費由乙支付,但乙(要保人)和母親(被保險人)不在同一申報戶,所以乙不能列報扣除母親的保險費支出。最有利的繳稅方式,以維護自身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