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9-28 19:53:58蔡永源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

 

個人出售因繼承或受贈取得之房屋仍應依規定申報財產交易損益

【民正新聞記者:蔡永源台南報導】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繼承或贈與取得之房地,其房屋交易損益計算,依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應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繼承時或受贈與時該項財產之時價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財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財產交易所得,併計綜合所得總額課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所謂繼承時或受贈時該項財產之時價,其不動產者是指房屋評定現值及土地公告現值,故個人出售房地,房屋依前揭規定計算損益依法課徵所得稅,土地交易損益則免納所得稅。惟若出售時,未能劃分房地之各別價格,則應以房地取得總額及賣出總額之差價減除相關必要費用,再按出售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占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之比例計算房屋之財產交易損益。舉例來說A100年度出售一筆97年度繼承取得之房地,成交價1,600萬元未依房地劃分,相關必要費用(如仲介費、代書費、土地增值稅、契稅等)200萬元,A 君繼承時該房屋之評定現值為150萬元、土地公告現值為250萬元,出售時該房屋評定現值120萬元、土地公告現值380萬元,則房屋財產交易所得為240萬元(1,600-150-250-200萬)×120÷120+380萬)。

 該局叮嚀,納稅義務人買賣房屋如有獲利所得,應主動誠實申報綜合所得稅;如有損失,得自當年度及以後3年度之財產交易所得扣除。否則一經查獲漏報所得者,將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第2款及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補稅處罰。

 

和解產生之呆帳損失,應取具合法憑證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因「和解」致債權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者,應依法取具相關證明文件,才可認列呆帳損失。

     該局進一步說明,發生呆帳損失之原因為「和解」者,如為法院之「和解」,包括破產前法院之和解或訴訟上之和解,應有法院之和解筆錄,或裁定書正本;如為商業會、工業會之和解,應有該會之和解筆錄,始得列報呆帳損失。如僅以債權人及債務人雙方合意免除債權債務關係之和解協議書、或僅取得會計師或律師之證明,均不得作為呆帳損失已實現之證明文件。

     該局近期查核甲公司10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該公司列報呆帳損失近1000萬元,雖然主張已取具與債務人雙方合意免除債權債務關係之協議書,惟與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規定之證明文件不符,尚不得據以認列呆帳損失,乃予以剔除補稅。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因「和解」致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及各項欠款債權無法收回而要列報呆帳損失時,應依稅法規定取具相關證明文件,以免遭剔除補稅。

 

不論被繼承人之遺產多寡,都應辦理遺產稅申報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死亡遺有財產,納稅義務人應在被繼承人死亡之次日起算6個月内辦理遺產稅申報,切莫以為免納遺產稅,就忽略申報義務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君在101年間死亡,其繼承人乙君未在規定期限內辦理遺產稅申報,經該局查獲甲君遺有財產,除核定補徵遺產稅約60萬元並處0.5倍罰鍰30萬元。乙君不服,主張其父甲君只遺留1棟供家人自住使用的房屋,其以為價值不高,無需申報遺產稅,不是故意逃漏稅捐,復查請求撤銷罰鍰處分。經該局復查結果以,甲君遺留臺北市土地1筆、房屋1棟及小額銀行存款,遺產總額約2,000萬元,而甲君的生存配偶及2個女兒均已辦理拋棄繼承,由唯一已成年兒子乙君繼承,經減除免稅額1,200萬元、繼承人扣除額45萬元及喪葬費扣除額111萬元後,遺產淨額約600萬元,應納遺產稅額約60萬元;乙君未依規定辦理遺產稅申報,已違反法律上應負的義務,縱然不是故意也有過失,乃維持罰鍰原處分,該案未提起訴願已告確定。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家裡如有親人不幸往生,請記得在規定期限內辦理遺產稅申報,始能取得遺產稅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辦理繼承登記,如有疑義,可撥打該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

,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因移轉命令取得債務人對第三人之債權,不得據以查調該第三人之財產及所得資料

林先生來電詢問,其本人取得法院裁定債務人甲公司對於第三人之債權及其從屬抵押權移轉予債權人之執行命令,可否向國稅局申請查調第三人之財產資料

南區國稅局表示,債權人取得執行法院核發之債務人對第三人之債權及其從屬抵押權移轉予債權人之執行命令,屬強制執行法第115條第2項規定移轉命令,債權人尚不得持該命令,逕向該第三人為強制執行,該移轉命令非屬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6款規定之其他執行名義。因此,林先生僅憑該執行名義申請查調第三人的所得及財產資料,與稅捐稽徵法第33條第1項第8款規定不符,故無法受理查調。

  局再次提醒民眾,債權人查調債務人財產、所得資料,應取得民事確定判決或強制執行法第1項第2款至第6款規定之執行名義,且需出示債權人身分證正本、印章等相關身分證明文件,稽徵機關才會提供債務人的財產、所得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