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9-05 22:38:57蔡永源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執行勤務

南市警四分局週五、六、日實施局頒取締酒後駕車勤務

【民正新聞記者:蔡永源台南報導】為有效遏止酒駕行為,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於9678日執行局頒取締酒後駕車專案勤務,當日勤務針對轄內易發生酒後駕車或酒後肇事之地區、路段與時段,做周詳分析檢討,妥適彈性規劃酒測勤務部署,落實「區域聯防」機制,強化機動巡邏攔檢,並就行徑異常有明顯酒後駕車徵兆之車輛加強攔檢稽查,提高執法強度及頻率,務期有效防制事故之發生,展現執法決心與能力,期使民眾提升守法觀念。

且目前新修正刑法185條之3條文已於102613日實施,此次修正重點如下: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05%以上者,即屬違法行為(公共危險罪)。二、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1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03%者,即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規定。酒後駕車害人害已,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邱分局長文亮特別呼籲民眾,切勿「酒後逞強行、害人毀家庭」,並確實戒除勸酒習慣,落實「指定駕駛」或「搭乘計程車返家」等措施,亦請業者應提供酒醉顧客必要之交通服務(如代叫計程車),以維護交通行車安全,確保本身及他人安全。一起共創安全、順暢的行車空間。                           南市警四分局10293101724日執行局頒清道專案勤務

 為有效遏止酒駕行為,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於本(102)年93101724日執行局頒清道專案勤務,當日勤務針對安平區中華西路永華路二段華平路安平路健康路三段等路段及各級古蹟周邊,有下列違規行為者加強取締:

一、未經許可在道路擺設檳榔攤、玩具、衣物、果菜飲食攤(含利用汽、機車販賣物品者)等妨礙交通之違規行為。

二、超出營業(店面)範圍占用騎樓、人行道之商店、汽(機)車

修理承售、租賃業、洗車業及其他營業等違規行為。

三、停車格位遭住(商)家利用各類物品占用違規行為。

四、占用道路堆放砂石、建材、廣告、雜物等影響交通之違規行為。

五、在車道或安全島上散發廣告物、宣傳單等影響交通之違規行為。

六、在車道上、車站內等販賣物品妨害交通之違規行為。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邱分局長文亮特別呼籲民眾及區內商家、住戶有上記行為者,請先行整理清除完善,共同維護社區環境市容整潔,並落實市政推動之「還路權於行人之騎樓暢通計畫」措施,將距牆緣起往外推算1.5公尺 內物品清除,一起共創安全、順暢的通行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