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
個人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達一定金額者,應課徵營業稅
【民正新聞記者:蔡永源台南報導】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國人喜歡透過網路購物平台購買貨物或勞務,致使網購金額不斷擴大,不僅有許多公司、商號投入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也吸引許多以營利為目的,採進、銷貨方式經營之個人加入,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均應依法課徵營業稅;另依同法第6條第1款規定,以營利為目的之公營、私營或公私合營之事業為營業人;故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之個人,自為該法規定之營業人,倘銷售金額達到起徵點,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該局進一步指出,個人以營利為目的、採進、銷貨方式經營,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雖無實體店面,但因已符合上開規定課稅要件,若每月銷售貨物金額已達起徵點新臺幣(下同)8萬元、或每月銷售勞務金額已逹4萬元者,應向管轄國稅局辦理營業登記並報繳營業稅,以免被查獲遭補稅及處5倍以下之罰鍰。
該局籲請民眾,為維護自身權益,對以營利為目的並利用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者,應特別注意相關規定,以避免遭補稅處罰。
取得後2年內出售供營業使用或出租之房地,不適用特銷稅排除課稅範圍,應依規定申報並繳納稅額
南區國稅局表示,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第1款所訂排除課稅規定,係指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1戶房地,供自住使用並在該屋辦竣戶籍登記,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縱於取得後2年內出售,亦無須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以下簡稱特銷稅)。
南區國稅局最近查核一不動產於2年內出售未申報特銷稅之案件,該房地所有權人單身,出售時僅有此1戶房地,並辦竣戶籍登記,故其認為適用特銷稅排除課稅規定,因此未向該局申報及繳納稅款。該局查核後發現,所有權人購入此房地後即改建為套房出租予學生及上班族,取得未滿1年即出售,經該局向買受人查證,買受人亦認諾此房屋確有出租,該局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規定按銷售價格400萬元以稅率15%補徵稅額60萬元,再按所漏稅額處以罰鍰。
南區國稅局呼籲,民眾出售持有期間未滿2年之房地,應留意得否適用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各款排除課稅規定,以免漏未申報,而遭國稅局補稅並處罰,就得不償失了。
自今(102)年7月起,決、清算申報可採用媒體方式 辦理
為落實節能減紙政策,便利使用電子設備處理帳務之營利事業辦理申報,國稅局自今(102)年7月起已開放營利事業可採媒體方式辦理當期決算或清算申報。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如果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時,應將當年度截至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之日止的營業狀況,辦理當期決算,在45日內,填具決算申報書並自行繳納稅款後,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另外也應該在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辦理清算申報。舉例來說,假設甲公司在102年6月5日解散,主管機關於102年6月17日核准解散,甲公司應自主管機關核准日之次日起45日內辦理決算申報,換句話說,甲公司最遲應於102年8月1日以前向所轄國稅局辦理決算申報。至於申報清算所得之時限,則應以實際辦理清算完結之日為準起算,不過清算人如未於就任之日起6個月內清算完結,也未報經法院核准展期,就應以6個月期間屆滿之日為準起算。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如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形,務必掌握決、清算申報期限,以免影響自身權益,更可利用媒體方式辦理申報,享受申報的便捷;相關申報軟體及審核程式,請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網址:http://www.tax.nat.gov.tw)或南區國稅局網站(網址:http://www.ntbsa.gov.tw)下載,讓身為地球村一員的我們,共同為減緩地球暖化貢獻一份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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