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6-13 21:01:26蔡永源
臺南市警察局第二分局酒駕新制上路 酒駕通緝犯再度因酒駕遭查獲
【民正新聞記者:蔡永源台南報導】新修正法令規定,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
液中酒精濃度達0.05%以上者,即屬公共危險罪;達每公升0.15
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03%者,即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
例」第35條規定,處新臺幣1萬5千元以上、9萬元以下罰鍰。
第二分局民權派出所於6月13日 凌晨3時49分執行巡邏勤
務發現1名機車騎士行跡可疑,經盤查駕駛人張○帆全身酒味,
施以酒測後發現酒測值達0.65MG/L,且係名前遭公共危險移送之
通緝犯,本分局依違反公共危險罪嫌移送臺南地檢署偵辦及歸案
。
第二分局表示,本件是該分局在新制實施後查獲首件酒駕案
件,且是名酒駕累犯,在此呼籲民眾勿因一時酒後駕車而造成終
身遺憾,新法上路後若喝下1至2瓶罐裝啤酒就可能超過標準,2
至3瓶就可能被移送法辦,如有飲酒需求,建議可落實指定駕駛
或搭乘大眾運輸工具返家,「開車不喝酒,喝酒不開車」及「沾酒
不碰方向盤開車回家好平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