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6-13 20:28:26蔡永源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酒駕新規定上路 北市大執法  8小時查獲18件

【民正新聞記者:蔡永源台北報導】新修正法令規定,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05%以上者,即屬公共危險罪;達每公升0.1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03%者,即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規定,處新臺幣15千元以上、9萬元以下罰鍰。

北市警局612日 晚間針對大安、中山、松山、信義及萬華等飲酒場所較多之店家附近加強警力部署,130時新法施行後,查獲違反新制處罰規定計18件,其中酒測值0.15以上未達0.252件、0.25以上移送法辦計15件,另拒測計1件。

北市警局今日凌晨1點左右,在長安東路與復興北路口查獲第1件違反新制酒後駕車,酒測值達0.33,已構成公共危險罪立即移送法辦;該男子稱只是在家喝2瓶罐裝啤酒後至超商購物,沒想到就馬上被攔查,甚至移送法辦。

新法上路後,民眾若喝下12瓶罐裝啤酒就可能超過標準,23瓶就可能被移送法辦,北市警局呼籲民眾勿因一時酒後駕車而造成終身遺憾,如有飲酒需求,建議可落實指定駕駛或搭乘大眾運輸工具返家,「沾酒不碰方向盤 開車回家好平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