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
營利事業銷售貨物或勞務,除得免用或免開發票者外,均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
【民正新聞記者:蔡永源台南報導】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銷售貨物或勞務,除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規定得免用或免開發票者外,均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並交付買受人收執,並不因銷售之貨物或勞務是否應稅而有所差別。
該局指出,營業人漏開免稅貨物或勞務之銷貨發票,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應按照未依法給與他人憑證之總額處5﹪罰鍰,而買受人為營業人時,亦應按未依規定取得憑證之總額處5﹪罰鍰。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業人一旦被稽徵機關查獲有漏報免稅銷售額,將發生低列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之比例,導致虛報進項稅額及漏繳營業稅之情況,稽徵機關自可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5款規定,按所漏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
國稅局特別呼籲,營業人如有上述類似情形,應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在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補開統一發票並補報、補繳所漏稅額,以免受罰。
私人旅遊不得列報為公司旅費支出
農曆年假剛結束,大家還沉浸在假期旅遊的喜悅中,不過,國稅局要提醒公司如有支付屬於私人旅遊的旅費,是不能列報為公司的費用。
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的各項支出必須是與經營業務有關,才能列報為公司的費用,換句話說,公司支出如果是屬於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之損失,或家庭之費用,甚至是各種稅法所規定之滯報金、怠報金、滯納金及各項罰鍰等,因為都不屬於公司經營業務的必要費用,都不能列報為公司的費用或損失。
該局年前查獲某公司列報高額旅費支出,經核對該公司旅費明細,發現有一筆負責人之國外旅費30餘萬元,其出差期間剛好橫跨農曆春節期間,該公司雖說明負責人出國係為拜訪國外客戶,並提示出口報單等佐證資料,卻一直無法提出出差人之訪談對象、內容等出差報告及相關證明文件,致無法認定該筆旅費確與該公司營業有關,最後同意剔除補稅。
國稅局再度提醒公司列報費用,除了要注意取得及保存相關支付憑證外,同時也要留意費用必須與營業有關,以免被調整補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