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
營利事業列報不實加班費將遭補稅處罰
【民正新聞記者:蔡永源台南報導】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因為業務需要延時加而發給之加班費,未超出勞動基準法第32條所訂加班時數標準部分,即延長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超過12小時,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未超過46小時者,加班費得不計入個 人薪資所得課稅,但仍應注意員工須確有加班事實,且營利事業應有確實支付加班費之事證,才能憑以認定。
該局指出查核 A公司10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 A公司列報加班費360餘萬元,較其上年度加班費30餘萬元增加幅度高達12倍,經詳細核對其薪(工)資印領清冊、銀行蓋章證明存入之清單及加班紀錄等資料,發現其中300餘萬元並無支付事實,亦即該公司有虛報加班費之逃漏稅情事,除補稅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申報加班費,除應與業務有關外,更應妥善保存加班紀錄及支付證明等文件,據實申報;如無加班事實,切勿心存僥倖虛報加班費,以免遭查獲後,除補稅外仍須受罰,得不償失。
申報遺產稅,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之條件 王小姐來電詢問,他的母親不幸於日前過世,生前領有重度身心障礙手冊,得否於辦理遺產稅申報時加扣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557萬元?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4款規定,於被繼承人死亡前,遺有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及父母,如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條規定之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或精神衛生法第3條第4款規定之病人,每人得再加扣「重度以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557萬元,並應檢附社政主管機關核發之重度以上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影本,或精神衛生法第19條第1項規定之專科醫師診斷證明書影本,供稅捐稽徵機關審認。以本案為例領有重度身心障礙手冊者係被繼承人,故不能列報重度以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被繼承人死亡時應詳加瞭解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以維護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