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
個人以自有房屋借與公司營業使用,應依法計算租賃收入,報繳個人綜合所得稅
【民正新聞記者:蔡永源台南報導】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將其所有房屋供公司營業使用,仍應申報租金收入,繳納綜合所得稅。若未依法申報,稽徵機關將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併入個人當年度綜合所得額課稅。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4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88條規定,將財產無償借與他人使用者,應由雙方當事人訂立無償借用契約,經雙方當事人以外之二人證明確係無償借用,並依公證法之規定辦竣公證,始得主張免依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然若財產借與他人係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縱屬無償,仍應依前開規定,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
國稅局再度呼籲納稅義務人若有將個人自有房屋借與公司營業使用,務請注意前揭規定,以維護自身權益。
取得F股公司之股利應併計課稅
政府為增加國內證券市場競爭力,擴大證券市場規模,開放國外企業發行之股票來臺上市(櫃),這些由國外企業發行之股票獲同意在臺上市(櫃)買賣者,通稱為「F股」,值得特別注意的是,公司如有投資F股所獲配之股利並不能適用所得稅法第42條投資收益免稅的規定,而是必須依所得稅法第3條規定併計課稅。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42條的規定,公司因投資於國內其他營利事業所獲配之股利,不計入所得額課稅。這項規定主要的目的是在避免造成重複課稅,不過其適用條件是投資對象為國內之營利事業,至於F股是由國外企業所發行,因此,投資F股並不是投資國內營利事業,因此F股的股利收入不能適用所得稅法第42條的免稅規定,依照財政部賦稅署97年發布之解釋令,必須併計課稅。
該局最近查核甲公司9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時發現,甲公司99年度取得F股公司發放之現金股利及股票股利計3,000萬餘元,因未留意所投資之公司為F股,而將應申報於損益表35欄位「國外投資收益」之應稅收入,誤申報為36欄位「依所得稅法第42條規定取得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之免稅欄位,除遭補稅5百多萬元外,還被處4百多萬元罰鍰,原申報之盈虧互抵亦因此而遭否准適用,損失慘重。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收到股利時應特別留意被投資公司係屬國內或國外營利事業,而分別申報應稅或免稅之投資收益,避免因不符合規定而遭補稅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