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1-19 17:14:09蔡永源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

黃金交易所得,要報稅

   【民正新聞記者:蔡永源台南報導】 黃金具有財產保值功能,市場價格透明,不買高賣賺

取價差,或開立黃金存摺作為投資工具,如果賺記得報繳

綜合所得稅。

    南區國稅局表示,這幾年金價走高,黃金存眾增加,

由於銀行並没有像利息所得一樣開立扣繳憑單眾,許多人

誤以為黃金存摺交易免稅。國稅局指出,透過黃易,有賺

錢就要申報財產交易所得,但賠錢也可以列報財失。至於

個人出售持有之黃金條塊或飾金,有賺到錢應交易所得,

但考慮到民眾持有金條或飾金年代久遠,其購入已無法提

示,因此允許比照「一時貿易所得」方式課稅,銷售累積

金額在7萬元(99年以前為5萬元)以下者,免課稅,7

元者,應以售價的6%計算個人營利所得。

    國稅局進一步呼籲,銀樓業者向非經常買賣飾珠寶之

個人購進貨品者,得以公會名義印製之「黃金、來源證明

登記書」取代「個人一時貿易資料申報表」作證。上開登

記書採13聯,第1聯由銀樓業者於每年單月份15稽徵機

關辦理申報,第2聯申報聯交銷售人申報綜合所得聯收據

聯由銀樓業者留存作為進貨憑證。銷售人每年出金飾珠寶

金額超過上項限額者,即應主動誠實申報綜合所則經人提

出檢舉或經查獲者,除補稅外,將會處以罰鍰。

未申報綜合所得稅,於接到繳款書時,可否補報列舉扣除額?

曾小姐詢問:本人因自行依照列舉扣除規定計算無應繳納稅款,故未辦理99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亦無完成稅額試算確認,最近收到綜合所得稅繳稅通知單,可否補申報列舉扣除?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3項規定,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依規定應辦理結算申報而未申報,經稽徵機關核定應納稅額者,均不適用列舉扣除之規定。因此,納稅義務人如依列舉扣除規定,自行計算所得後縱無應繳納稅款,仍須檢具相關證明文件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否則,將來稽徵機關核定時,只能減除標準扣除額,納稅義務人實際支付的醫藥費、保險費、捐贈、災害損失及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或房屋租金支出等均不得自所得總額中減除,請民眾多加注意。

所得稅各式憑單填發人只要於131日前徵得所得人同意,即可免填發紙本憑單喔!

   南區國稅局表示為節能減紙,財政部於1011228日發布「所得稅各式憑單填發無紙化試辦作業要點」,扣繳義務人及營利事業等憑單填發人只要事先徵得符合一定條件之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同意,即免依所得稅法規定填發101年度紙本憑單,或改以電子傳輸方式提供憑單電子檔案。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考量近年來大多數納稅義務人已採用所得資料查詢及稅額試算等便民服務措施,為避免資源浪費,兼顧納稅義務人權益及適度減輕憑單填發人作業負擔,針對納稅義務人「配賦有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且「101年度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憑單填發人只要於今(102)131日前徵得其同意即可免填發紙本憑單惟嗣後有取具紙本憑單需求者,亦可要求憑單填發人補發紙本憑單或逕向國稅局查詢全年度所得資料,尚不影響納稅義務人權益。

     國稅局呼籲,請憑單填發人多加響應,共同為環保盡一份心力,達到節能減紙愛地球之目標,如有任何問題,可撥打該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至該局網站/熱門節點「憑單無紙化專區」查詢。

營利事業帳冊憑證必須完備始能盈虧互抵

    所得稅申報是採用年度結算制度,因此,營利事業如有以前年度的營業虧損,原則上是不能在計算本年度所得時列入扣除,也就是不能盈虧互抵,但是,如果是公司組織的營利事業,同時符合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及如期申報等條件者,則可以將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定前十年內各期虧損,自本年純益額中扣除後,再行核課,簡單來說,就是可以適用盈虧互抵。 

    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要適用盈虧互抵,上述的法定要件缺一不可,其中「會計帳冊簿據完備」,指的是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商業會計法及相關函釋等規定,設置帳簿記載,並依法取具憑證。但如果營利事業有交易事實卻誤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所開立的憑證,財政部也另以令釋放寬可免視為會計帳冊不完備的標準。

    該局指出,依據財政部令釋規定營利事業的進貨、費用及損失,如果應從交易相對人取得憑證而未取得(例如: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出具的憑證),在符合一定的條件下,能提示交易相關文件及支付款項資料來證明有實際交易的事實,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而且沒有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所得稅的情形,就可以視為情節輕微,不會被認定為會計帳冊簿據不完備,仍然可以適用以前年度虧損扣除的規定。

   

    該局進一步說明,這些必須符合的條件包括已經誠實入帳,而且在稽徵機關發現前由會計師簽證揭露或自行於申報書揭露,或者是經稽徵機關查到應自交易相對人取得憑證而未取得,但是當年度進貨、費用及損失應自交易相對人取得憑證而未取得的總金額沒有超過新臺幣120萬元,或占同年度進貨、費用及損失應自交易相對人取得憑證(含應取得而未取得憑證部分)總金額的比例未超過10%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平時交易應依規定取得實際交易對象摯發的憑證,據以詳實入帳,並保持足以正確計算其營利事業所得額的帳簿據憑證及會計紀錄,才不會因一時疏忽,而損及盈虧互抵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