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
財政部變更見解,個人財產出租收取之押金,如確已將該押金運用所得申報者,免計算租賃收入
【民正新聞記者:蔡永源台南報導】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之財產出租收有押金或任何款項類似押金者,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3款規定,就押金按當地銀行業通行之一年期存款利率,計算租賃收入。但財產出租人能確實證明該押金之用途,並已將運用所產生之所得申報,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者,得於上開租賃收入依同條項第5類規定計算之租賃所得範圍內減除前開已申報之押金運用所產生之所得,以其餘額課徵綜合所得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財政部原鑑於出租人因財產出租收取租金或押金之運用,係屬理財或經濟行為,與收取租金或押金係出租人出租財產而取得之對價不同,分別課稅尚無涉重複課稅情事,乃於95年5月30日修正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3款,明定均應分別就收取租金、押金及運用所產生之所得,依法課稅。惟探究押金之性質,係為擔保承租人租金之給付、租賃債務之履行或房屋遭受損害之保證,將來對承租人均有返還義務,是該押金若確
實有運用情形,且出租人亦將運用所產生之所得申報者,如仍對該押金設算租賃所得,難謂無重複課稅之疑慮,為確保課稅公平之合理性,財政部乃於101年12月6日核釋財產出租人所收取之押金,若已就押金運用所得申報並查明屬實者,得於租賃所得範圍內減除已申報之押金運用所產生之所得。
國稅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如有出租財產行為時,應注意財政部相關規定,以維護自身權益。
營利事業取得政府之補助,如何認列補助款收入?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近日接獲某營利事業詢問,其接受政府補助購建折舊性固定資產之專案計畫補助獎勵,該補助款如全部列入取得年度之收入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課徵17%之所得稅後,將減少當年度購置資產之資金,抵銷政府美意,對企業資金之調度產生影響,是否可以分年認列補助款收入?
該局提出說明,營利事業接受政府補助獎勵之款項,應列入取得年度之收入,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惟補助款如全部列入取得年度之收入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對企業資金調度確會產生影響,與政府獎勵企業投資之目的有違,故有放寬營利事業接受政府購建折舊性固定資產或增置擴充設備專案補助款之認列規定,其認列收入之時點,得按所購建固定資產或增置擴充設備計提折舊之耐用年數,分年平均認列收入,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
該局進一步提醒,營利事業接受政府補助所購建之折舊性固定資產或增置擴充設備,仍得依規定提列折舊,以維自身權益。
營利事業出售借名登記之農地,須應課徵營業稅和所得稅
營利事業出售土地時,因為增值部分必須繳納土地增值稅,為了避免重複課稅,因此不須再課徵營業稅,而且出售土地如有所得也可免納所得稅。但是,營利事業出售的如果是借名登記的農地,依照財政部101年7月發布的解釋,已不屬於出售土地範圍,而是屬於債權買賣行為,就必須課徵營業稅及所得稅。
南區國稅局表示,不動產所有權採登記要件及絕對效力主義,營利事業出資購買農地,因法令限制(如89年1月26日以前土地法第30條規定,私有農地所有權之移轉,其承受人以能自耕者為限)無法登記自有,而暫借他人名義登記,因此,營利事業並不是該農地的所有權人,嗣後出售該農地所取得經濟上利益,就不是屬於處分土地之直接對價,因此不能適用買賣土地可以免納營業稅和所得稅的規定。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購買農地,借名登記於他人,營利事業就不是該農地的所有權人,可是卻有對出名者得隨時終止契約返還農地的請求權,請求權係屬債權性質,因此,營利事業出售借名登記的農地並取得代價,等同是銷售請求權,屬於債權買賣行為,因此,必須按出售價格開立統一發票課徵營業稅,而且必須依照所得稅法的規定計算所得繳納所得稅。
國稅局最後提醒,營業利事出售借名登記之農地,應特別注意相關規定,以免被補稅或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