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1-08 21:07:58蔡永源
南區國稅局表示
刑事案件經緩起訴處分確定且經命向公庫支付一定金額,欲扣抵行政處分罰鍰的要件須為同一行為。
【民正新聞記者:蔡永源台南報導】南區國稅局表示,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依刑事法律處罰。前項行為如經緩起訴處分或緩刑宣告確定,得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裁處,其經法院命向公庫支付一定的金額,納稅義務人如依行政罰法第26條第3項規定,主張將已支付的金額扣抵行政處分的罰鍰時,須該違反刑事法律及行政法規定的行為係屬同一行為。
該局說明轄內甲君未辦營業登記,於96年4月至97年7月間非法經營油品販售,銷售額合計3,000餘萬元,該局乃依加
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的規定核定補徵營業稅及裁處罰鍰合計400餘萬元。甲君不服主張其已經法院判決並命向公庫繳交20萬元,依行政罰法第26條第3項規定,應該予以扣除等理由,提起行政訴訟,但遭判決敗訴。
行政法院判決理由指出,甲君係因故買贓物罪的行為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而國稅局係因甲君未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銷售貨物的行為予以處罰,二者核屬不同的行為態樣,自無行政罰法第26條第1項規定的適用。縱然甲君已依該判決向公庫支付20萬元,亦無依行政罰法第26條第3項規定,予以扣除20萬元的餘地,因此判決甲君敗訴。
國稅局提醒,類此案件,如經檢視該行為的內容,係屬同一行為時,可向行政機關主張依行政罰法規定扣抵,以維護自己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