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
【民正新聞記者:蔡永源台南報導】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又到新春送禮季節,營利事業為擴展業務,支付屬交際費性質之餐費、春節禮品等餽贈性質支出,其帳務處理應以交際費入帳,並計算限額,不得以其他費用方式入帳。
該局指出營利事業因招攬業務而支付之餐飲、禮品費用,應依規定取具憑證,並以交際費認列;該局審理營利事業所得稅案件時,發現有營利事業將部分餐飲、禮品費列報於其他費用中,惟經查核係該公司與往來公司間之餐敘及提供中秋節、春節尾牙餽贈之禮品,屬交際性質,因而依規定轉正為交際費,因該公司列報交際費已超過法定限額,依規定剔除補稅。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為拓展業務而支付屬交際性質之餐飲費,應依規定以交際費列帳,超限部分應調整減列,以免被調整補稅。
兼營營業人申報101年11至12月份營業稅時請記得辦理年終調整
南區國稅局表示,101年度已經結束,依現行稅法規定兼營營業人應於申報101年11至12月份營業稅時填寫「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調整計算表」 ,按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調整稅額,併同該期營業稅額申報繳納。
該局說明,兼營應稅及免稅貨物或勞務,或按一般稅額及特種稅額計算營業稅之兼營營業人,於報繳當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時,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第7條規定,應按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調整稅額後,併同最後一期營業稅額申報繳納。但當年度兼營營業期間未滿9個月、改採比例扣抵法或直接扣抵法未滿9個月者,當年度最後一期(11至12月)則免辦理調整(惟改採比例扣抵法或直接扣抵法前報繳稅款之當期,應視為當年度最後一期,辦理年度稅額調整),俟次年度最後一期再併入調整。
該局進一步說明,兼營投資業務之營業人,於年度中取得現金股利及股票股利收入,為簡化報繳手續,得暫免列入當期之免稅銷售額申報,惟年度結束時,應將全年度股利收入,彙總加入當年度
最後一期之免稅銷售額申報計算應納或溢付稅額,並按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計算調整稅額,併同繳納,請營業人於申報101年11至12月份營業稅時特別注意。
該局提醒,兼營營業人於102年1月15日前報繳101年11至12月份營業稅時,應確實依前揭規定調整稅額報繳營業稅,以免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