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
扣免繳憑單媒體申報注意事項
【民正新聞記者:蔡永源台南報導】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扣繳單位、信託行為之受託人及代理申報業者,採用媒體申報101年度各類所得扣(免)繳憑單、股利憑單及信託財產各類所得憑單,請注意下列事項:
1、媒體檔案測試時間:隨時受理,最遲需於101年12月底前準備小量測試資料移送測試;惟如係使用國稅局提供之套裝軟體,因軟體中已有測試功能,請自行測試即可。
2、媒體檔案測試地點:磁帶請送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磁片、光碟片請送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
3、媒體檔案申報時間:102年1月31日前。
4、媒體檔案申報地點:扣繳單位、信託行為之受託人及代理申報業者,可至各國稅局所轄之分局、稽徵所辦理。
5、媒體檔案申報時應檢附之資料:所得資料檔案(包含所得資料、各類所得申報書資料、申報單位基本資料、會計師或代理人基本資料)、媒體檔案遞送單、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申報書、股利憑單申報書;會計師及記帳業者,另須檢送媒體檔案遞送單申報單位明細表。
6、領取電子申報專用憑單套版紙及套裝軟體地點:於申報期間就近洽該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櫃台領取;電子申報系統軟體
亦可自行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tax.nat.gov.tw)下載使用。
營利事業取得政府之購建固定資產補助款,得分年平均認列收入
營利事業取得購建折舊性固定資產或增置擴充設備有關之政府補助款,究應於取得補助款年度一次認列收入?或者得按固定資產或設備計提折舊之耐用年數分年平均認列收入?
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接受政府補助獎勵之經費,原則上,應全數列為取得年度之收入課稅,但是營利事業如果是接受政府購建折舊性固定資產或增置擴充設備之專案計畫補助獎勵,則可按所購建固定資產或增置擴充設備計提折舊之耐用年數,分年平均認列收入,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至於所購建之固定資產或增置擴充之設備,應依同法第51條規定提列折舊,以費用列支,以符合收入及成本費用配合原則。
該局進一步提醒,營利事業當年度如有補助款收入,於辦理結算申報時,請確實依上開規定列報其他收入,以免被補稅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