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氣炸鍋」應課徵15%貨物稅
【民正新聞記者:蔡永源台南報導】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隨著科技發展,電器產品經常推陳出新,坊間近來興起養生健康風潮,因而出現標榜免用油,但可保有油炸口味的「空氣炸鍋」,經財政部解釋核屬貨物稅條例第11條第1項第9款規定之電烤箱範疇,應課徵貨物稅。
該局說明,邇來廠商產製或進口採電熱或微波烤炙之加熱原理,以烘烤食物為主要功能且具有封閉箱體之「空氣炸鍋」電器產品,其產品外觀與內部構件等與傳統電烤箱迥異,經參據經濟部工業局及標準檢驗局提供專業意見,該產品之加熱原理、產品主要功能及應適用之電器檢驗標準等要件,皆與貨物稅條例規定之電烤箱相同,核屬應稅貨物,應課徵15%貨物稅。
該局提醒,有產製「空氣炸鍋」之產製廠商,應依貨物稅條例第19條規定補辦廠商及產品登記,並於102年2月28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補繳應納稅款。
歲末聯歡購買禮品,不能扣抵銷項稅額。
龍年即將進入歲末,公司行號紛紛舉辦尾牙犒賞團隊夥伴,迎接嶄新一年,南區國稅局提醒,購買尾牙禮品的費用所含營業稅之進項稅額,申報營業稅時,不能扣抵銷項稅額。
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第19條第1項第4款規定,「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因此企業尾牙所購買的禮品,於購入時已決定要作為犒賞員工的禮品,該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在贈送員工時,可免視為銷售貨物並免開立統一發票。不過,公司若以原本要銷售的自有貨物作為抽獎禮品,由於產品原來並非為犒賞員工而生產或購買,並以進貨或有關損費科目列帳,由於購買時所支付的進項稅額,也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所以轉送給員工時,須視為銷售貨物,按照時價開立統一發票。另外,尾牙餐會的場地租金、餐費,及邀請藝人表演所支付的主持費或表演費等費用,都是屬「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貨物或勞務」,申報營業稅時,進項稅額全都不能扣抵,只能列費用。
南區國稅局進一步說明,由於不少企業對於尾牙的相關費用認列及扣抵方式,經常出現錯列遭補稅處罰情事,因此特別指出,舉辦尾牙的場地租金,以及尾牙飲料、酒類的費用,都與營業項目無關,該等相關費用的進項稅額,不能進行扣抵。該局呼籲,如有屬前揭法條規定不得扣抵之進項稅額,在申報營業稅時,切勿拿來扣抵銷項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