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11-16 20:26:39蔡永源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

營利事業給付員工之醫藥補助費,應併入員工薪資所

         

     【民正新聞記者:蔡永源台南報導】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給付員工之醫藥補助費,應併入員工薪資所得,課徵所得稅。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給付員工的醫藥補助費,屬所得稅法第

14條第1項第3類規定薪資所得中之各種補助費之一種,故須併入員工薪資所得申報,課徵所得稅;另員工因遭受職業災害,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或經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雇主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給付之補償金,係屬損害賠償性質,員工取得該項補償金得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3款規定免納所得稅;惟員工因職業災害領取營利事業另外給付之「醫藥補助費」,亦屬前揭

薪資所得中之各種補助費之一種,仍應依稅法規定申報所得課稅。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給付遭受職業災害員工之「損害賠償」及「醫藥補助」時,於稅法上所得之認定有別,應注意所得稅法之課

稅規定,避免產生漏報情形遭受處罰。

繼承列管農地與他人等值交換並直接登記給小孩,除應追繳原免徵之遺產稅還涉及贈與稅之課徵!

納稅義務人將100年間所繼承免徵遺產稅之農業用地,於1015月與他人之農地等值交換,並就交換後之土地繼續經營農業生產,而該交換土地未登記於自己名下,卻直接登記給小孩,除被國稅局追繳遺產稅,更因直接將土地登記給小孩,遭核課贈與稅。

南區國稅局表示,繼承之農地於繼承發生日起5年內與他人農地等值交換,雖交換前後之土地面積與公告現值均相等,惟因交換結果,造成繼承人未就該繼承之農業用地繼續經營農業生產滿5年之事實,已與免稅之要件不合,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6款規定追繳應納稅賦。又交換後土地未登記於自己名下,而直接登記給小孩,更涉及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條第1項,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財產為贈與者,應課徵贈與稅。而所稱財產,指動產、不動產及其他一切有財產價值之權利,為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1項所明定。

該局進一步說明,贈與農地予民法第1138條所定繼承人者,贈與總額不計入其土地及地上農作物價值之全數,即免課贈與稅,為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5款所規定;惟本案納稅義務人未先登記於自己名下,而將該土地交換之登記請求權贈與給小孩,該登記請求權係屬有財產價值之「權利」,不符前款規定,應課徵贈與稅。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所繼承之遺產如有適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6款規定,免徵遺產稅之農業用地,必須由繼承人繼續經營農業生產滿五年,始得移轉給非繼承人之人,更勿因不諳稅法,逕先安排移轉財產予下一代,否則一旦被查獲後,除將追繳免徵之遺產稅,尚須補徵贈與稅並被科處罰鍰,不可不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