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區國稅局表示
未成年子女以逐年受贈之資金置產,仍需保留完整之資金流程
【民正新聞記者:蔡永原台南報導】南區國稅局表示,日前接獲轄內納稅人吳小姐來電詢問父母採分年贈與免稅額度內之現金給未成年子女,依法申報並取得國稅局核發的贈與稅免稅證明書,日後其未成年子女購買房屋、土地或投資股票等財產,於向國稅局主張免視為贈與時,可否以歷年取得之贈與稅免稅證明書取代購置財產之受贈財力證明,而免附有關置產完整之資金流程及交待資金出處。 國稅局說明,依現行稅法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行為能力人所購置之財產,視為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贈與。但能證明支付之款項屬於購買人所有者,不在此限。因此,未成年子女以受贈資金購置各式財產,仍應保留完整之資金流程及交待資金出處,以客觀證明該資金來源確係其子女之受贈款項及所生孳息。 該局進一步指出,吳小姐所稱提出歷年國稅局核給贈與稅免稅證明書來佐證,然該等證明書僅能證明子女確有受贈事實,但未成年子女日後購置財產之資金來源未必係緣自於同一筆受贈款項及所生孳息。又國稅局平時受理案件中,父母常因申報贈與稅後,即將所贈與子女之存款領出他用,嗣後再以其他資金供子女購置財產,因無法提出完整之資金流程,以證明子女購置財產之資金來源確係為父母歷年贈與之款項,而被視為法定代理人之贈與課徵贈與稅。 該局提醒民眾,切勿誤認只要持有歷年申報贈與稅之免稅證明書,即可免繳贈與稅,仍應就未成年子女購置財產時提出完整之資金流程及交待資金出處,才是正辦。 我國居住者取有租稅協定國家之所得可向他方締約國申請免稅或適用較低之稅率 隨著經濟活動全球化之發展,個人或企業從事跨國投資及國際金融等活動日漸增加,為避免所得稅雙重課稅、防杜逃漏稅及增進雙方經貿、投資關係、文化交流及人民往來,截至目前,我國已與23個國家簽訂全面性租稅協定,分別是新加坡、印尼、南非、澳大利亞、紐西蘭、越南、甘比亞、史瓦濟蘭、馬來西亞、馬其頓、荷蘭、英國、塞內加爾、瑞典、比利時、丹麥、以色列、巴拉圭、匈牙利、法國、印度、斯洛伐克及瑞士,各協定規範之所得類別大致包括不動產所得、營業利潤、海空運輸、股利、利息、權利金、財產交易所得、執行業務及個人勞務等,另我國也已與包括美國、加拿大、德國、日本等13個國家簽訂海、空或海空國際運輸所得互免所得稅單項協定,有興趣的民眾可至財政部賦稅署網站(網址:http://www.dot.gov.tw/便民服務/賦稅法規/租稅協定/我國租稅協定一覽表)查詢各協定相關條文。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我國居住者如有取得來自上述締約國家之所得,可先向所轄國稅局申請居住者證明,再憑證明向對方國家申請依租稅協定免稅或適用較低之稅率,以維自身權益。相關申請表格可至該局網站(網址:http://www.ntas.gov.tw/核心業務/營所稅/法規查詢/租稅協定/租稅協定相關申請書表)下載運用,但要特別注意的是,我國居住者如有印尼來源所得,因該國為確保居住者證明填列內容符合其稅務稽徵的要求及避免發生偽造情事,只接受使用該國規定的書表格式,經我國國稅局在其書表上填報並簽章之方式,來取代居住者證明。 該局最後提醒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的營利事業,如果有來自所得稅協定他方締約國的所得,而該所得依協定在他方締約國免予課稅,或訂有上限稅率,企業若因沒有向對方國家申請免稅或適用較低的稅率,導致所溢繳之國外稅額,是不可以自申報境內外全部營利事業所得,合併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結算應納稅額中申報抵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