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
機關團體當期支出未達當期收入70﹪,如何才能免納所得稅!
【民正新聞記者:蔡永源、古秀美台南報導】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最近曾接獲某基金會詢問,該會想將101年度部分收入留供以後年度使用,但又擔心當期支出未達當期收入70﹪,致不能享受免納所得稅。
國稅局指出,該基金會若依「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第2條第1項第8款但書規定,擬訂運用結餘經費具體計畫書,連同年度收支結餘表及申請書(公文),送請主管機關(縣市政府)審核查明再核轉財政部同意後,就可先行保留不受70﹪金額的限制,並可享受免課徵所得稅。
該局再度提醒,報經核可的使用計畫,一定要按照計畫去做,且金額要全數使用完畢,否則將被全數核課(而非剩餘部分)該所得發生年度的所得稅,但如果原報經核可的計畫,因不可抗力因素,不能歸責基金會本身者,則可再擬訂變更後計畫,重新再申請。基金會可注意相關規定,以維自身權益。
營利事業出售不動產的所得歸屬年度
營利事業如有出售不動產的損益時,應列入那個年度的所得稅申報呢?簽約日年度?收款日年度?或不動產過戶日年度?南區國稅局表示,依照稅法規定,營利事業出售不動產,原則上是以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期為準,但如所有權未移轉登記給買受人以前,就已經實際交付者,則以實際交付日期認定為所得歸屬年度。
該局日前查核某甲建設公司9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依據資料初步分析顯示,甲公司的完工案場在99年間完成所有權買賣移轉登記共有15戶,經核對結果,甲公司99年度卻只申報其中14戶房屋的銷售收入,其餘1戶則未列入申報。甲公司提出說明,該戶房屋雖在99年12月完成買賣移轉登記,但一直到100年2月才實際交屋,因此,該公司未列入99年度的銷售收入。國稅局認為甲公司是在97年間以預售方式出售這15戶房屋,這些房屋的所有權既然已經在99年度移轉登記給買方,依照規定,甲公司出售這些房屋的所得,應列為99年度所得課稅。因此,該局調增甲公司99年度課稅所得額300餘萬元,要補繳稅款50餘萬元。
國稅局呼籲,公司會計基礎因為採用權責發生制,所以凡是在會計期間內已確定發生的收入及費用,不論有無現金收付,都要詳細記載交易事項及成本費用,並依法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以免被補稅及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