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9-24 18:52:22蔡永源

南區國稅局表示

市場攤販應否辦理營業登記?

【民正新聞記者:蔡永源、古秀美台南報導】南區國稅局表示,最近有公營市場攤販反映,國稅局發文要求文到15日內要辦理營業登記,以前沒被課營業稅,為何現在要課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按照商業登記法第5條第1款規定,攤販得免依該法申請商業登記。又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18款及第29條規定,肩挑負販沿街叫賣者銷售之貨物或勞務,得免徵營業稅並免辦營業登記。但對於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業人,因不屬肩挑負販沿街叫賣之範圍,依法仍應辦理營業登記及徵免營業稅。

國稅局強調,市場攤販如非屬肩挑負販沿街叫賣者,亦非屬無固定營業場所之流動攤販,尚無免徵營業稅並免辦營業登記之適用,該局於辦理稅籍清查時,查得有固定營業場所而未辦營業登記之市場攤商,依規定會發文輔導辦理營業登記。該局呼籲,有固定營業場所之市場攤販,依法雖得免辦商業登記,但仍需於開始營業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營業登記,如營業人有未辦營業登記情形,請自動補辦登記,如有疑問,歡迎使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個人出售預售屋之財產交易所得,以買受人交付尾款之年度為所得歸屬年度

台南 林 小姐來電詢問,於100年間出售原向A建設公司購買之房屋及停車位給 陳 先生,雙方並約定由 陳 先生分3次支付買賣價款,交付尾款的日期為101年3月31日。該筆交易如有獲利,是否應申報財產交易所得?

南區國稅局說明,個人出售在建造期間之預售屋,係屬權利移轉,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以預售屋(含土地金額)出售時之成交金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財產交易所得,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

該局進一步指出,個人出售預售屋,買受人分別於不同年度支付買賣價款者,其財產交易所得,應以交付尾款之日期所屬年度為所得歸屬年度;尾款交付日期不明時,得以原始出售該預售屋之建設公司記載本次預售屋買賣雙方與該公司辦理預售屋買賣契約之異動日期所屬年度為所得歸屬年度。以 林 小姐為例,買受人 陳 先生交付尾款之年度為101年,是 林 小姐出售預售屋之財產交易所得歸屬年度為101年, 林 小姐應於102年5月申報該筆財產交易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