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9-20 22:49:40蔡永源

南區國稅局公告

營利事業前3年實際發生呆帳比率超過1﹪,可以實際發生率估列備抵呆帳。

[民正新聞記者:蔡永源、古秀美】經濟環境在2009年經歷全球金融風暴的洗禮,2011年又有歐債危機發酵,並持續延燒至2012年,不少企業不僅銷售額大受影響,被倒帳的消息更時有所聞,南區國稅局提醒企業,不妨善用稅法提列備抵呆帳的規定,以收合法節稅的效果。

該局表示,營利事業未實現的費用或損失,除有特別規定外,原則上是不得認列的。基於收入與成本配合及應收帳款評價確實等原則提列的備抵呆帳,就是特別規定之一。依據營所稅查核準則規定,備抵呆帳餘額,不分債權有無質押品,最高不得超過應收帳款及應收票據餘額之1%,但為配合實際發生呆帳的情形,如實際發生呆帳比率超過1%時,是可以依前3年度實際發生呆帳率之平均數來估列備抵呆帳,以求客觀、實際。

該局進一步舉例說明,甲公司近年來因收帳情況不佳,9899100三年度實際發生呆帳之比率分別為3%4%5%,遠超過其應收帳款及應收票據餘額之1%,該公司於101年度提列備抵呆帳時,因前3(9899100)年度依法得列報實際發生呆帳的比率為4%(3%+4%+5%)÷3】,其就可在應收帳款及應收票據餘額4%限度內估列,透過該項損失的估列,該公司將可大幅降低當年度的應納稅額,以達節稅的效果。

公司借款支付利息,但貸出款項卻不收取利息,國稅局不予認定利息支出。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7條第11款規定,營業事業一方面借入款項支付利息,一方面貸出款項卻不收利息,或收取利息明顯低於所支付利息者,則對相當於其貸出款項支付的利息或其差額,都不會認定。

該局表示,轄內A公司在申報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列報利息支出300餘萬元,同時列報預付土地款1億元,經查核發現該公司在88年即與股東簽訂土地買賣契約書,買賣價款16仟萬元,至92年底帳列向股東購買土地預付訂金1億元,惟迄98年底尚有尾款6仟萬元未支付,亦未辦理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不合一般土地交易常規,遂認定該筆款項並非買賣土地價金,而係屬無償貸與股東之性質,於是設算利息93萬餘元,並自申報利息支出項下減除。

A公司主張公司資金遭股東挪用或借用,本質上是公司治理監督問題,設算利息顯違背租稅法律主義。A公司雖透過行政救濟程序,還是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敗訴。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指出,按所得稅法第24條規定得減除之各項成本費用,揆其立法意旨,自以營業上合理及必要者為限。營利事業倘一方面借入款項支付利息,一方面貸出款項不收利息,對相當於該貸出款項所支付之利息支出,當然係不合理及不必要之費用,所以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7條第11款規定,類此情形,不予認定,尚無違反租稅法律主義,乃判決A公司敗訴。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如有一方面借入款項支付利息,一方面貸出款項卻不收利息,或收取利息明顯低於所支付利息的情形,應於結算申報時自行調整利息支出,以免被國稅局剔除,請營利事業注意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