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6-11 21:57:22蔡永源
屏東縣政府呼籲網路勿促銷酒品,以免觸法遭罰
【民正新聞記者:林文通屏東報導】 許多拍賣網站號稱「什麼都有,什麼都賣,什麼都不奇怪」,但在網站上就是不能賣酒。依據菸酒管理法第31條第1項規定:「酒之販賣,不得以自動販賣機、郵購、電子購物或其他無法辨識購買者年齡等方式為之。」,違者將遭同法第57條規定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日連續處罰至違反之行為停止為止。
而在網路、宣導看板或宣傳單、報紙..,張貼酒類商品圖片為酒之廣告或促銷,若未加註警語者,將因觸犯菸酒管理法第37條規定,而遭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按次連續處罰之。
菸酒管理法施行已多年,為避免民眾或業者因誤觸法令而遭受處罰,屏東縣政府已持續透過各種管道辦理菸酒法令宣導,但是民眾在網路上販賣酒品,或為酒廣告未標示「飲酒過量,有害健康」或其他警語者,遭處罰鍰者履見不鮮,屏東縣政府再次提醒民眾或業者刊登酒廣告或促銷應多加注意以免觸法遭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