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3-16 16:38:32luc chu

再發明專利..到底有沒有法律責任

問:

目前宮廟最夯的貢香2尺可燃點12小時.且不燙手.且微煙更是比進口大貢香更便宜..造成同業在昆琳香品有限公司]專利M329403.最先申請通過後.陸續在申請好幾個專利.那現在昆琳公司.要採取法律行動.
請問有賣所謂再申請的產品.會有事嗎

同樣產品專利也過了.為何地方政府也一樣照過呢.............................

昆琳現除有專利.還有發明專利證書.且香有經微煙檢測通過等證書


到底會有何結果.請大大幫忙解憂...感謝

 

答:

依專利法第七十八條之規定

第一項
再發明,指利用他人發明或新型之主要技術內容所完成之發明。
第二項
再發明專利權人未經原專利權人同意,不得實施其發明。

如上所述,其他同業之專利若係以昆琳公司之專利作為基礎而提出申請,
其所生產之產品,仍需獲得昆琳公司之授權,合先敘明。

其次,因新型專利於九十三年後改採形式審查,
故您才會有為何坊間已有同樣產品卻仍可獲得專利之疑慮。
形式審查只針對新型專利的申請書是否符合智慧財產局所規範的"格式"作審查,並未對專利要件作實質審查,其權利的有效性需藉由新型專利技術報告的提出方可獲得確認。

綜上所述,1.同業所申請相同產品的專利應為新型專利,其有效性仍待質疑,
2.若其他同業侵犯昆琳公司之專利權,專利權人可依專利法提出損害賠償或請求排除侵害等民法上之訴訟。另補充一點,專利法於九十二年修法後全面除罪化,故已無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