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10-04 12:41:34齊老師

再論社會結構

我屢屢為文提到「社會結構」(或簡稱「結構」),強調社會中的一些重要問題通常有其結構性因素,而主要不是特定個人的行動的直接結果。但是,許多朋友不太能接受這樣的觀點,同時可能也不太清楚我所謂社會結構究竟是什麼意思。我一直也未能把社會結構的意思做清楚的表述。這裡嘗試做一較系統的討論。「社會結構」這個概念,說簡單很簡單,說複雜也非常複雜。社會學者大概習慣開口閉口說社會結構。但社會結構是什麼,想來其實很難有進一步的共識。

英國社會學者紀登斯Anthony Giddens把社會結構歸結為「資源」與「規則」,我一直不以為然。但他是大咖,他說了算。我寧願回到早期美國社會學者帕森斯T. Parsons的說法,結構是諸構成元素的結合方式。只是這樣說顯得太抽象、無力。諸元素在結合時,有某種程度的被程式化(programmed)的傾向,這種被程式化的情形,不是「規則」能完全盡其意。總之,我以為社會結構可能具有以下基本性質:

一、社會結構是指一連串相關聯的人類行動的結合;

二、社會結構有功能性:特定結構常可提供特定功能;不過,結構也可能產生反功能,愈古老的結構愈可能有反功能;

三、社會結構有穩定性與自我恢復性:既形成較穩定的結構,則不易改變;如果被外力改變,則傾向自行恢復原狀;此時結構的各部分會形成互相支援的作用;

四、社會結構也可能改變,但是整體結構有自身的運轉、變遷法則或邏輯;但是這種法則或邏輯,在個人層次上很難被鑑識得到;

五、社會結構是多層次、多面向的,愈深層的結構(如文化裡的潛規則)一般是愈難被意識到,也因此愈難被有意識地改變;

六、對特定個人而言,社會結構像是外在的力量,結構非個人意志可隨意轉移,而個人常被結構所決定;

七、只有特定個人在特定情境下,針對特定結構層次與面向,可能依個人意志形成有意識的推移力量(如領導者可運用權力來改變結構),但這只是在特定的、針對性的情形下;所以,結構通常很難依少數個人的意志而被改變;

八、社會結構並不完全外在於個人,因為個人也參與結構;一般個人實際上就是結構的執行者、維護者;特別是文化的深層結構,可能是人的意識的基本構成部分,個人也因此高度地被深層(文化)結構所決定;

九、整體社會結構是宏觀的、複雜的、抽象的,很難依憑個人直覺確認其性質與問題;透過不同社會文化間或不同歷史時代間的比較,或有助於察覺結構的問題;但是視野不足往往限制知覺能力,而我群中心主義的思考傾向又可能淹沒客觀比較標準,要想有意識的改變結構因此非常困難;

十、由於社會結構有穩定性與自我恢復性,要有意識地改變結構絕不容易;個人很難清楚意識到總體宏觀結構與文化深層結構,也很難超越結構:透視結構的問題性質,對抗結構的自我維繫的機制;即使淺層結構,個人要要改變它也往往遇到很強的反作用力,個人可能被壓抑或被懲罰,甚至自我否定或自我懲罰(因為結構構成個人的自我),;也因此,社會常陷入循環狀態;悲劇亦因此而得以重複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