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12-29 11:11:39南國青草

健保費補助對象擴及未滿十八歲中低收入家庭兒童及少年

中低收入戶十八歲以下健保費全額補助
98年一月一日實施
請符合資格的朋友多留意
向村里幹事提出申請

............................................................................................
以下以屏東為例:

http://www.pthg.gov.tw/News_Detail.aspx?ID=14494&Page=1&sClassID=2
屏東縣辦理中低收入家庭內未滿十八歲少年及兒童全民健康保險自付之保險費補助審查作業要點

一、屏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中低收入家庭內未滿十八歲少年及兒童全

民健康保險自付之保險費補助審查作業,依兒童及少年醫療補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規定訂定本作業要點。

二、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兒童或少年父母、監護人或相關人員(以下簡稱申請人)得申請本辦法第三條第二款全民健康保險自付之保險費補助(以下簡稱本補助):

(一)未滿十八歲少年或兒童。

(二)兒童或少年設籍於本縣。

(三)兒童或少年未領有政府其他全民健康保險費補助。

(四)家庭總收入平均未超過本縣最近一年消費支出百分之九十者。

(五)家庭存款本金、有價證券、投資及其他動產價值平均分配每人每年未超過新臺幣十五萬元。

(六)家庭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未超過新臺幣六百五十萬元。

國內股票之價值,按調查時前一個月,臺灣證券交易所提供之個股月平均價計算;其他有價證券或投資,按調查時市場交易價格計算。

土地價值,以公告現值計算;房屋之價值,以評定標準價格計算。

本辦法所稱家庭應計算人口範圍,依社會救助法規定,除申請人外,尚包括;

(一)配偶。

(二)一親等之直系血親。

(三)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其他直系血親及兄弟姊妹。

(四)前三款以外,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汽車計算方式如下:

(一)當年度購置新車者,以購買時價格計算。

(二)車齡5年(不含5年)以上且排氣量未超過1600c.c者,其汽車價值不予列計。

(三)其餘各年份或排氣量超過1600c.c者,檢附二家車廠估價單,以其平均價值,併入動產計算。無法提供者,由本府審核人員逕詢車廠汽車價值,併入動產計算。

三、申請本補助程序及應備文件如下:

(一)申請人得由本人或其代理人檢具下列文件向兒童或少年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公所提出申請:

      1.申請表。

      2.最近三個月全戶戶籍謄本。

      3.其他證明文件(如在學或兵役證明、其他戶內人口之身心障礙手冊等)。

(二)申請資料不完備者,鄉(鎮、市)公所得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期限屆滿未補正者,視同放棄申請。

四、接受本補助之生效時間,於當月十五日以前核定通過者,自當月起算;於十六日以後核定通過者,自次月起算。

    前項生效時間起算規定,於補助資格喪失,停止補助凖用之。

五、本補助審核作業權責分工如下:

(一)(市)政府:

1.訂定補助作業審查規定。

2.申請案件之核定。

3.年滿十八歲少年取消補助資格。

4.財稅資料審查部分,由本府統一以媒體向國稅局及地方稅稽徵機關索取申請人全戶人口所得及財產資料,並據以審核。該資料應依稅捐稽徵法第三十三條規定負保密責任。

5.彙整媒體資料送中央健康保險局(含異動資料)。

6.本案之督導及宣導。

7.申請案件之複審。

8.符合本辦法第十四條所定情形者,予以追回補助。

9.資料庫維護管理。

(二)(鎮、市)公所:

1.受理民眾申請。

2.初核民眾申請案件。

3.申請案件之補件。

4.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審查結果

5.資料建檔及維護。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保險費;已補助者,撤銷其補助,並由本府予以追回:

(一)未依本辦法規定提出必要或其他相關文件者。

(二)同一事故已依其他法令取得政府保險費補助者。

(三)以虛偽證明或其他不當行為申請或取得補助者。

(四)不具本辦法規定之補助資格者。

前項因不可歸責申請人之事由且依法令得補正時,不在此限。

七、對於已核定本補助者,本府每年應辦理申請人資格調查

八、受補助兒童及少年如有戶籍或家庭內人口異動時,辦理原則如下:

(一)兒童及少年戶籍遷出本縣者:申請人應於一個月內主動通知原申請之鄉(鎮、市)公所申報,並至遷入地之鄉(鎮、市)公所重新提出申請。

(二)兒童及少年戶籍於本縣內遷徙者:申請人應於一個月內主動通知原申請之鄉(鎮、市)公所申報,遷出地之鄉(鎮、市)公所應通報遷入地之鄉(鎮、市)公所,並副知本府。

  (三)兒童及少年家庭內人口異動者:申請人應於一個月內主動通知原申請之鄉(鎮、市)公所申報,鄉(鎮、市)公所並應重新審核其補助資格。

九、符合本辦法第十四條所定情形之ㄧ且已補助,本府應即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向申請人追回補助,並副知內政部兒童局、中央健康保險局及鄉(鎮、市)公所。

十、本要點奉核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米黃 2009-01-06 13:33:14

啊~剛剛才看到期限已過
這是舊文了.......抱歉抱歉

版主回應
這是今年2009年的新政策沒錯
不是舊文
2009-01-06 13:52:16
米黃 2009-01-06 13:31:50

你要不要試試看從網路反應
你住哪裡?上當地政府網站反應,他們都有一個線上申訴的信箱,或直接上市長的信箱反應
還是直接向社會處(應該從”局”改成”處”了)的上級像是社會司或內政部等等這些地方反應
從網路著手失望感會比打電話的還低(我覺得啦)
還有,感覺市政府會比縣政府的動作來得快
你參考看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