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修護照與研習管理要點
彰化縣中小學暨幼稚園教師進修護照與研習管理要點
中華民國93年5月25日府教督字第0930099151號函修訂
中華民國95年1月3日府教督字第0950003770號函修正第四點及第九點、刪除第十二點
一、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因應教育改革,鼓勵教師進修研習,以提昇教師專業知能,參照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之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為簡化各項行政作業,有效了解各校辦理及教師參與進修研習情形,本府特設「教師進修護照」系統(以下簡稱本系統),由本縣教育網路中心(以下簡稱縣網中心)負責系統程式設計維護,由本縣教師研習中心(以下簡稱研習中心)負責系統規劃操作管理。
三、本要點適用對象為本府所屬中小學及幼稚園校長、主任、教師(含代理、代課及實習)。
本府教育局暨所屬中小學及幼稚園編制內員工、本縣國私立高中職校國中部與國小部教師及私立小學教師準用之。
本縣立案私立幼稚園園長、教師準用本要點,其管理規範由本府教育局業務主管單位另定。
四、「教師進修護照」自 九十年一月一日 起登錄教師進修紀錄。其使用管理自九十三學年度起規範如下,
(一)使用人
1本要點適用對象皆應申請個人進修護照。
2教師參加各項研習須經校長同意,並使用網路線上報名,非假日辦理之研習須經線上審核,校內研習除外。
3教師研習紀錄本系統提供最近五年內資料查詢,教師得視需要列印個人研習資料,並由校長核章確認。
4教師報名研習後因故無法參加者,應於研習日前取消報名。未取消報名者,應向主(承)辦單位請假,未請假者視同無故缺席。
5凡無故缺席者,由研習中心停止其使用進修護照二個月。
6前目次數計算以同一學年為範圍,停止使用期間不受學年度限制。
(二)職務管理人
1本府所屬中小學均應由校長指派專人擔任該校教師進修護照之職務管理人,並向研習中心申請使用權限。
2職務管理人須為主任層級,負責該校教師申請進修護照之身分確認。
3職務管理人異動時須向研習中心重行申請使用權限。
(三)研習開設、審核與管理
1學校方面
(1)凡處室主任皆可開設研習,並應視研習計畫設定相關條件,如性質、類別、日期、時間、地點、對象、人數等,必要時須對報名者進行審核。研習開始後,不得增刪報名者名單。開設研習者應於研習結束後一個月內完成核給研習時數。
(2)開設研習者須依報名者之出席情形覈實核給研習時數,完成時數登錄之研習紀錄,不得任意修改。
(3)開設研習者應於研習結束後翌日將遲到、早退、請假、缺席者名單函送相關人員之服務學校,並副知研習中心與主辦單位。簽到(退)名冊留存一年備查。
(4)開設研習者離職時,應將其工作確實移交。
(5)校長應查閱校內教師進修情形,並確認教師研習資料之申請。
2研習中心方面
(1)研習中心負責查核各校開設研習與核給研習時數之情形,得不定期至各校實地抽訪。查核結果簽報本府教育局處理。
(2)研習中心每二週一次將各研習場次無故缺席者名單簽報本府教育局後公布停權期限。
(3)研習中心得將本系統資料進行統計分析,以供本府教育局研訂各項政策計畫之參考。
五、各項教師進修研習活動須經本府教育局審核同意後始核給研習時數,凡經核給研習時數之研習,均副知研習中心進行查核。
自九十三學年度起,採計進修研習時數辦理單位:
(一)符合師資培育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暨社會教育機構或法人辦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進修認可辦法之規定者。
(二)本府教育局主辦或委託各有關機關學校辦理之教師進修研習活動。
(三)其他縣市政府教育局主辦或委託各有關機關學校辦理之教師進修研習活動,提出具體計畫經本府教育局核准者。
(四)其他政府單位及學術、專業研究機構辦理與教學有關之教師進修研習活動,提出具體計畫經本府教育局核准者。
(五)各校自辦或數校聯合辦理教師進修研習,提出具體計畫報送本府教育局核准者。
前項第一、三、四款研習計畫報府審核比照第六點第四、五款規定辦理。
六、研習實施方式:
(一)辦理研習應不影響正常教學,以寒暑假、例假日或週三下午辦理為原則。
(二)研習內容以提昇教學專業知能、增進教學效果為主,其他與教育科目相關之研習活動為輔。
(三)凡指定對象參加之研習班次,請各校慎選參加人員。非政策宣導性質之研習,以自由報名參加為原則。
(四)各校應於規定時間內(上下學期計畫性研習最晚應於開學後一個月內,臨時性研習於辦理前二週)將研習計畫及課程報府核備。
(五)各校報府之研習計畫應包含:研習主題、課程內容、實施方式、講師名單、研習日期與時間、評鑑方式、預期效益等。
(六)依「彰化縣縣立學校教師出勤差假管理要點」(以下簡稱差假要點)第四點規定,研習開始十分鐘後報到者為遲到,結束前十分鐘離席者為早退。研習應分別簽到與簽退,遲到與早退者並應註明簽到時間。
(七)教師參加研習期間因故須中途離開者,應向主(承)辦學校請假。遲到、早退、請假時間均應扣除研習時數,凡缺席超過研習時數三分之一者,不核給研習時數。
(八)主(承)辦學校應於研習結束後翌日將遲到、早退、請假、缺席者名單函送相關人員之服務學校,並副知研習中心與主辦單位。簽到(退)名冊留存一年備查。
(九)各校接獲辦理研習學校函送所屬教師參加研習之出勤情形,應依差假要點第四點、第六點、第七點及第八點等相關規定覈實辦理。
(十)各校應將所辦理之研習做成紀錄、成果,以備本府教育局考核。
七、研習時數申請與登錄
(一)本府教育局主辦或學校自辦
1本府教育局審核研習計畫,核定研習時數,並副知研習中心。
2主(承)辦學校依核定計畫逕入本系統登錄研習,接受報名。
3研習中心進行研習時數登錄查核。
4開設研習學校依核定計畫篩選報名人員,列印簽到、簽退名冊,並辦理研習。再於研習結束後,依參加人員出席情形覈實核給研習時數。
(二)本府其他單位所辦研習,應自行委託學校依前款規定辦理。
(三)非第一款、第二款由本系統可支援之研習,經本府教育局同意者,參加人員於研習結束後領取主辦單位核發之研習條,於一年內辦理補登錄。凡發給研習時數證明(書)或學分證明(書)者,毋須補登錄。
(四)前款補登錄,每學期由研習中心辦理一次。
八、研習之類別:
(一)研習依規模分為全縣性、區域性及學校自辦三類。
(二)研習依進行方式分為以下三類:
1講述類:以講演方式進行者,含透過數位學習方式進行者。
2技能類:以口頭解說輔以動作或操作示範,再由參加人員實際演練者。
3活動類:不屬前二類方式者,含透過數位學習方式進行者。
(三)研習依內容分為以下二類:
1課程與教學類:與學生在校學習課程內容及教師教學知能方法有關者。
2教育行政與輔導類:其他與教育相關之行政及學生輔導工作有關者。
九、研習時數審核原則如下,
(一)講述類:以實際講述時間核給。
(二)技能類:扣除練習時間,以實際教授時間核給;如未明列練習時間,則以研習時間折半核給;折半後未滿一小時者不計。
(三)活動類:以實際活動時間核給;如未列明活動流程者,則以研習時間折半核給;折半後未滿一小時者不計。
前項各款時間計算均不包含報到、開幕、休息、用餐、車程時間在內。
十、第八點及第九點關於研習類別與研習時數審核原則例舉如附表。
十一、本要點未規定者,適用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
附表
研習類別 |
示例 |
不核給研習時數者 |
講述類 |
|
如:風水、理財、減肥等與教學無直接相關之研習。 |
技能類 |
體育活動(新式躲避球、桌球、游泳、健康操)、藝術活動(書法、繪畫、直笛)、資訊融入教學(powerpoint、網頁製作) |
如:插花、交際舞,或視聽設備器材操作、電腦作業系統操作等與教學無直接相關之研習。 |
活動類 |
一、戶外有專人解說導覽者:參觀特色學校或文教機構、鄉土考察、自然(田野)生態實查 二、室內有專人導讀主持者:讀書會、工作坊(討論會)、體驗營、影片賞析、教學經驗分享 |
如:學校課程計畫研討、期末課程規劃及檢討、領域小組會議、測驗卷製作等教學準備工作。 |
課程與教學類 |
七大學習領域、重大議題 |
|
教育行政與輔導類 |
中輟通報與輔導、特教通報與輔導、視力保健 |
如:選務、財產申報等非學校應辦行政業務講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