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類歲入、歲出預算經常、資本門劃分標準
各類歲入、歲出預算經常、資本門劃分標準
縣(市)地方總預算編製作業手冊(97年度)第128、129頁
縣(市)地方總預算編製作業手冊(98年度)第133、134及135頁
一、劃分原則:
(一)經、資門分類,基本上按預算法第10條規定辦理,惟依預算法尚未能明確分辨者,則按會計、經濟原理或其他有關規定予以訂定。
(二)為期簡化,無論歲入歲出分類均以資本門所應包括範圍逐項列舉,至資本門以外之各項收支則概括列為經常門。
二、劃分標準:
(一)歲入方面:
1、歲入資本門:
(1)土地及其他財產處分之收入。
(2)國營事業資本收回及非營業基金收回或投資資本收回之收入。
2、歲入經常門:凡不屬於以上資本收入之歲入均屬之。
(二)歲出方面:
1、歲出資本門:
(1)用於購置土地(地上物補償、拆遷及整地等費用)及房屋之支出。
(2)用於營建工程之支出(含規劃設計費、工程管理費及電梯空調等附屬設備費)。
(3)用於購置耐用年限2年以上且金額1萬元以上之機械及設備(含電腦軟體設備費)、交通及運輸設備(含車輛所需之各項配備及貨物稅)及什項設備之支出。
(4)各級學校圖書館及教學機關為典藏用之圖書報章雜誌等購置支出與其他機關購置圖書設備之支出。
(5)分期付款購置及取得產權之資本租賃方式之電腦設備等支出。
(6)用於購置技術發明專利權或使用權、版權等之支出。
(7)為取得資本資產所必須一次性支付之各項附加費用支出。(註:附加費用如為獲得及使用資產前所必須付出之成本,應併入該資產列為資本門,惟如屬分期繳納之汽車燃料使用費、牌照稅等,則應列為經常門。)
(8)用於國內外民間企業之投資支出。
(9)用於對營業基金、非營業特種基金及其他投資國庫撥款增加資本(本金)之支出。
(10)營業基金以盈餘轉作增資之支出。
(11)補助地方政府用於資本性之支出。
(12)委託研究、補助捐贈私人團體用於資本性之支出。
(13)國防支出中用於下列事項支出:
甲、土地購置。
乙、醫院、學校、眷舍等非用於軍事設施之營建工程。
丙、非用於製造軍用武器、彈藥之廠、庫等營建工程。
丁、購置耐用年限2年以上且金額1萬元以上之儀器設備(不含軍事武器與戰備支援裝備)。
(14)其他資本支出:用於道路、橋樑、溝渠等公共工程(含規劃設計費、工程管理費、附屬設施及專責興建各該公共工程機關之人事費用等)之支出。
2、歲出經常門:凡不屬於以上資本支出之各類歲出均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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