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09-08 14:22:51Kemp

立法獨大的潛在危機



摘自 http://www.cuhk.edu.hk/ics/21c/index2.htm

哈耶克憲政思想的突出特徵在於將政治問題上升為法律問題,其憲政安排的最終目標乃是為了實施正當行為規則。根據這種獨特的法律理論,哈耶克認為當今西方的民主制度導致了公法的擴張和私法的衰微。具體而言,就是把真正的立法職能(私法的確立)和政府的治理(公法的頒布)兩種截然不同的任務賦予了同一個代議機構,由此導致議會的行為脫離正當行為規則的約束。因為民主選舉產生的議員,必然會為了討好選民而主要關注如何滿足特定利益,而不是沒有特定目的的私法的頒布,即使後者在形式上有所體現,議會就某個具體問題所作的任何決定,也會自動地使它所違反的任何先已存在的私法規則失去效力。

基於這種對西方民主體制的批判,為了保障私法的實施和分權理想的實現,哈耶克著力於構建一個新的憲法模式,其核心的制度安排在於實現民主權力的分立,即規定兩個獨立不同的議會分別負責私法的頒布和公法的制訂,前者稱為純粹立法議會,後者則是政府治理議會。政府治理議會所發布的任何帶有強制性的命令,都必須符合前者所頒布的正當行為規則的要求。此外,哈耶克還專門設置憲法法院用以解決兩個議會之間的權力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