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10-15 21:37:36miin

銷售免稅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放棄免稅需提出申請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2項規定,銷售免稅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應先申請核准放棄免稅,始得開立應稅發票,且經核准後3年內不得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