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08-01 23:21:33惠惠

審慎對待內線交易

對企業來說,應該要從哪些方向來減少內線交易發生的可能,或是減少誤觸的機會?從公司治理來看,公司治理的精神在於守法與誠信,企業應在內部培養遵循法規的文化。在買賣股票時,應審慎處理。同時,他亦建議,若企業因財務規畫需求,應盡量避免以人頭戶的方式進行,可改採股票信託的方式處理;同時,企業應將經營的重心放在本業而非股價表現,公司經營者若太過在乎股價,無非是本末倒置。

從事先預防的觀點來看,公司應就可能影響股價重大消息的控管建立機制,平時亦應主動、及時公開公司的重大消息,同時應多家進行公司內部關於相關法規的教育訓練;公司內部人平時即應審慎買賣股票,最佳是能比照公司執行庫藏股的嚴謹態度來執行。

若是公司碰到內線交易的可能,而面臨主管機關與司法單位的偵查時須注意事項如下:
1.審慎對待主管機關或司法單位的查核,應即時尋求法律專業的協助以積極配合,切忌胡亂另闢蹊徑或找關係;
2.面臨搜索時,應要求檢視搜索票上所列之時間,地點與範圍;
3.須到案說明時,請律師陪同到案。

公司若是發生了內部交易,除了涉案人員本身有應負的刑責之外,對於公司的形象、業務也是極深的打擊。若是公司裡有人從事內線交易,結果案發後面臨主管機關的監管,司法單位的檢查搜索時,如何將這些對企業有嚴重負面的影響降到最低,並使公司盡快回復到正常營運軌道?

證交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四項中,有自白條款,也是一般所說的窩裡反條款。內線交易者可利用這項條款,盡速向檢調坦承事情的真貌,使案子盡快水落石出而結案。法條中的自白條款,給予犯人認罪協商的機會,這對犯人與檢察官來說,都是很大的壓力。犯人認罪,馬上就得面臨絕對跑不掉的法律責任;而對檢察官來說,必須面臨重大經濟犯罪卻可求減刑的社會與論壓力。

然自白條款常被解釋為,是犯人與檢調單位的利益交換,以自白換取較輕的判刑,對於這樣的解釋,許永欽認為,站在檢調的立場,並不會因為犯人的自白,才會使案件得以偵破,司法單位只要持續查下去,案子總有偵破的一天。但是,司法單位偵查時間耗時越久,公司與個人將持續不停的面臨司法單位的關愛,且愈有串證與逃亡的可能,還可能面臨被限制出境與羈押,影響最深的,毋寧是犯人以及公司。

例如檢調在偵辦案件時,相當大的挑戰在於「重大訊息在哪裡?」。涉案公司並不會主動告知重大訊息是為何,因此並須以搜索的方式找出來,重大訊息若是被蓄意延遲公布者,或可在公開資訊觀測站、報章雜誌、公司網站找到,但通常愈是核心的重要資訊,愈是隱匿在公司各種內部文件如會議紀錄、內部簽呈、財務報表中,這也是檢調搜索的重點會是涉案人員所任職的公司與住處的原因。

檢調機關絕非有反商情結,檢調們也知道,當司法單位介入一件疑似證券犯罪的案件時,對公司的經營權、股價,都會是很嚴重的打擊,因此司法單位也都盡力戒慎小心,因此即使進行必須搜索的動作,也都會在股市收盤後才進行,就是希望能夠減緩一些衝擊,減少投資人所受到的損害。企業所應抱持的心態,不應是擔心檢調是否會來搜索,而是應自我警惕,不從事內線交易來違反自己的誠信,做好自律,他律自然不會介入。

(擷取自會計研究月刊259期/莊蕎安/獲利的險徑-內線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