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03-14 05:00:04芝士夾心餅

小說、三一九與刑案推理

推理小說名家喬瑟芬‧鐵依在〈時間的女兒〉中藉由警探葛蘭特的細微觀察,從理查三世的肖像畫開始,逐步推理,最後破解了一樁四百多年前的兇殺案,為英國史上素稱兇殘的理查三世作出翻案文章。鐵依在卷首引用了一句英國古諺:「時間是真相之母。」這句話聽在偵辦三一九槍擊案的專案小組耳中,恐怕不是滋味。一年將屆,三一九槍擊案能不能辦下去,似乎繫於證據之存否。可是,證據多半已隨時間消逝。

不可諱言,這件案子的可能性太多,撇開最單純的「自導自演」假設,舉凡行為人的動機、行兇方式及犯罪計畫,莫不籠罩在一層迷霧當中。加以犯罪現場是事後勘定,現場環境已遭破壞。在沒有任何線索的狀況下,案情棘手的程度恐怕不下於任何一部離奇的推理小說。不同的是,推理小說的情節早已掌握在作者手中;困難刑案的情節如何重建,端賴檢警依照證據所提供的線索拼湊出一個合理的劇情。因此,證據之外,案情推理也是刑事偵查中相當重要的一環。

三一九槍擊案的偵查構思是「以彈追槍、以槍追人」。從流程來看,找到槍枝改造者後,再循線查訪槍枝購買者,最後過濾得出犯罪嫌疑人;依此反推,犯罪嫌疑人購買槍枝行兇,似乎符合論理法則。但是,偵查結果公布後,卻引來社會一片譁然,甚至質疑警方栽贓死人,其中問題究竟出在哪裡?

目前討論的焦點多半集中在「證據不足」,認為專案小組現在掌握的都是傳聞證據;最有力的證據就是對犯罪嫌疑人配偶所製作的筆錄,然而,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的規定,即便使陳義雄復起於地下而為供述,他的自白都不能作為有罪判決的唯一證據,更何況是有權拒絕證言的配偶之詞?而且,刑訴法規定,被告死亡時,檢察官應為不起訴處分,這些不利於陳義雄的事證資料恐怕沒有機會進入審判審判,接受交互詰問的檢驗。換言之,陳義雄極有可能在欠缺正當法律程序保障的情形下,依此薄弱的證據而被「認定」為犯人。

證據,在本案中似乎是無解的方案。「以槍追人」能夠追到這個地步,已經相當不容易了。只是沒有直接證據,光憑目前的成果,要形成有罪判決的心證,恐怕不易。繼續偵辦下去,最好的情形就是有現場目擊民眾出來作證,不然專案小組的成員也是人,人智終有窮盡。

與刑案偵查同樣重視證據與推理的,大概就是歷史研究。以研究中世紀宗教審判而名稱於世的義大利史學家金斯堡在《法官與歷史學家》一書中提到,歷史研究和法官判案都是要證明「某人在某時某地作了某件事情」,二者均十分倚重證據中的線索,用以重建事實真相。不過,司法審判只重視「賦有動機的行為」,如果一個行為不是「意志選擇下的產物」,就被排除在證據的範圍外。此實肇因於當代刑法理論的犯罪概念。相對地,歷史研究—特別是金斯堡所致力的微觀歷史,往往都是從整體脈絡下被忽略的細節去發掘出背後潛藏的巨大問題。這時,史家會注意到的證據就和法官不同,除了意志主宰的行為外,事件脈絡也相當重要。事件脈絡的觀察佐以客觀證據的確認,有時可以發展出驚人的洞察力。

三一九槍擊案的偵辦方向,除了繼續在證據上面加強外,在案件推理上可以加入更多的脈絡觀察。否則,可能會被邏輯法則綁死,而推演出難以令人信服的結論。「證據到哪裡就辦到哪裡」只是刑案偵辦的一部份,另一部份則是「案件推理必須合理才有說服力」。更何況,刑事偵查的推理標準受到法律原則的拘束,遠高於歷史或文學的推理。如果在證據上暫時無法突破,何不回過頭來檢討偵辦的推理假設,是不是有不合理之處。不同的推理建構可能開啟新的蒐證方向,也許可以刺激辦案思維,發現過去沒有注意到的細節。鐵依筆下的格蘭特警探憑著敏銳的感知能力,加上大膽假設的推理,終於偵破四百年前的兇殺案件。三一九重建事實之途,路漫漫其修遠兮,或許可以向推理小說借一些靈感。

(〈向推理小說借靈感〉,原刊於2005年3月13日中國時報時論廣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