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6-05 07:21:35威廉
車速超過十公里以內以不舉發為適當
車速超過十公里以內以不舉發為適當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第 十二 條 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且情節輕微,以不舉發為適當者,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得對其施以勸導,免予舉發:
十一、駕駛汽車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未逾十公里。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80029
車輛在高速公路或快速公路故障可在路旁停二個小時
http://mypaper.pchome.com.tw/chenlncg/post/1321955651
http://mypaper.pchome.com.tw/chenlncg/post/1321955651
上一篇:中古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