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藝品拍賣稅負 大幅調降

2016-01-01 05:02:17經濟日報 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財部大降藝品賣家所得稅。 本報系資料庫

扶植國內藝術品拍賣市場,力拚香港及中國大陸,財部大降骨董、書畫等藝術品的賣家所得稅,自今(1)日起,拍賣藝術品獲利不論多寡,一律按拍賣收入的6%為其課稅所得,賣家實質稅負最低0.3%、最高2.7%,與現制比較,稅負大幅減輕。

因應民意代表要求調降古玩等收藏家拍賣獲利的稅負,財政部經與文化部研議後已確定大幅調整古玩、書畫等收藏家拍賣獲利所得稅,由現行分別依照藝術品種類,訂定淨利率最低9%、最高15%,改為一律按拍賣收入6%純益率為獲利,再按5%到45%不等的個人所得稅率課稅。

亦即,自今年1月1日開始,個人提供骨董及藝術在台參加拍賣會的所得,如果未能提示足供認定交易損益的證明文件 ,直接可以拍賣收入按6%純益率計算課稅所得。

財政部表示,藝術品拍賣獲利按收入6%計算課稅所得結果,個人適用稅率如是45%者,其拍賣藝術品的獲利實質稅負將只有2.7%。對照舊制,以古玩書畫為例,其淨利率原為15%,同樣適用45%稅率的個人,拍賣獲利的實質稅負即是6.75%,舊制稅負是新制的2.5倍。

這也是自1992年以來,財政部明訂對古玩書畫等拍賣獲利課稅規定以來,給予的最輕課稅待遇。

古玩書畫等拍賣利得大幅下降之後,財政部認為,將有助於吸引外國收藏家來台參與文物拍賣,有利扶植國內的拍賣市場,並與中國大陸與香港競爭。財政部指出,過去國內藝術品拍賣市場稅負偏重,致使蘇富比與佳士得等兩大國際龍頭拍賣公司因此在2000年棄台赴港,連帶也使台灣大量資金與藝術精品流向香港。

圖/經濟日報提供
圖/經濟日報提供

另須注意財政部880622台財稅第881922770號函

化藝術事業免徵營業稅者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或退還

查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所規定之免稅,係僅對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之該銷售階段免徵營業稅,至前銷售階段繳納之營業稅(即本階段之進項稅額)不能扣抵或退還;又營業人從事文化藝術活動依「文化藝術事業減免營業稅及娛樂稅辦法」經申請認可,免徵營業稅,其法令依據,雖非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惟既同屬銷售免徵營業稅之貨物或勞務,揆諸立法意旨,其有關之進項稅額自不得扣抵或退還,如有兼營應稅及上述免稅銷售額者,仍應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規定辦理,以維稅制並符公平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