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3-15 22:02:08丞益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證券交易納稅匯總

股票持有人

股票類型

說明

10211日至1041231日出售

10511日以後出售

境內居住個人

上市/

依證券交易法第139條規定在證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包含新股權利證書、股款繳納憑證等表明其權利之證書

所得額以零計算,等於免稅

停徵,證券交易損失不得扣除

未上市/未上櫃股票

包含新股權利證書、股款繳納憑證等表明其權利之證書

1.核實課稅,損失得自當年度同一個人證券交易所得中減除,不得後延

2.單一稅率15%分開計算,合併申報

3.持有1年以上減半課稅

興櫃股票

當年度出售數量100張以上者全數課徵,未達100張免稅

IPO股票

初次上市、上櫃前取得之股票,於上市、上櫃以後出售者。但排除下列情形:

1.1011231日以前初次上市、上櫃之股票。

2.屬每年承銷取得各該初次上市、上櫃公司股票,數量在10張以下。

1.核實課稅,損失得自當年度同一個人證券交易所得中減除,不得後延

2.採單一稅率15%分開計算,合併申報

3.持有1年以上減半課稅;於上市、上櫃以後繼續持有滿3年以上按1/4課稅

非境內居住個人

當年度出售之全數股票

核實課稅稅率15%,持有1年以上減半課稅

停徵,證券交易損失不得扣除

本國營利事業

當年度出售之全數股票

維持課徵最低稅負,稅率12%,持有3年以上減半課稅。如有虧損,可當年度扣除及後延5

外國營利事業(無固定營業場所或代理人)

當年度出售之全數股票

停徵且免徵最低稅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