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齡動物關懷農場獸醫師與醫助人員合約書(範本)
老齡動物關懷農場獸醫師與醫助人員合約書(範本)
畜 牧 場 聘 置 獸 醫 人 員 合 約 書
茲遵照畜牧法第九條規定:畜牧場應置獸醫師或有特約獸醫師。雙方願遵守「畜牧法」、「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動物用藥品管理法」、「飼料管理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共同維護動物健康及畜牧場防疫衛生工作。
立合約書人 (畜牧場名單如附表)(以下簡稱甲方), 獸醫師(佐)
(以下簡稱乙方)為做好畜牧場衛生管理工作,雙方願意互相配合同意訂本合約如下:
一、合約期間自民國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甲方配合事項:
1.發現所飼養動物有異常發病情形,應立即告知乙方,以採取必要處置。
2.畜牧場必須放置「動物免疫紀錄卡」,並按月填報疫苗使用報告表,登錄防疫情形,包括疫苗購入、來源、批號、使用及數量等,供乙方出具證明憑據。
3.須誠實回答乙方有關防疫計畫及疫情資料之查詢。
4.不得藉故拒絕乙方進入畜牧場了解場內防疫衛生管理情形。
5.應配合主管機關各種畜、禽防疫政策之推動,並接受乙方有關衛生防疫技術之指導。
三、乙方主要職責:
1.指導畜牧場飼養管理及協助指導畜牧場之污染防治。
2.指導甲方衛生管理、疫苗注射及疫情通報等防疫工作。
3.監督畜牧場正確、合理使用動物用藥品。
4.協助指導甲方填造各項疫苗使用報告表、免疫紀錄卡、衛生管理工作紀錄及斃死動物調查等政府機關要求之各項報表及紀錄。
5.出具甲方之動物「免疫證明」、「健康證明」等認證簽章。
6.對甲方所飼養畜禽發病或斃死時應行檢驗、診斷,發現法定動物傳染病或飼養畜禽發病率達百分之十以上時,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報告鄉(鎮、市)公所及臺南市動物防疫保護處。
7.牧場發生疫情時應逐日填造檢驗紀錄表、診療紀錄表(甲方如有使用處方藥品時,應將其品名及類別加以註記),於每月五日前報縣市動物防疫保護處查核。
四、甲方現有飼養頭(隻)數及飼養種類:詳如附表,同意由乙方協助輔導辦理。
五、上述費用年共計 元,由甲方以現金付給乙方。
收款人簽名:
六、乙方可應甲方之實際需求,在例假日含夜間為其畜牧場作緊急服務時得酌收出差費。
七、雙方同意,乙方之診療收費標準,應依獸醫師法第二十四條之規定。
八、本合約一式二份,經雙方簽立並送○○○○○協會見證後,始完成合約手續。正本二份由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另由本會次月5日前造冊函送各所屬鄉(鎮、市)公所、○○○政府、○○○動物防疫保護處(或家畜疾病防治所)各一份備查。甲、乙雙方合約期滿前一個月內應重新辦理合約手續,交由各所屬鄉(鎮、市)公所彙整造冊送相關單位備查。
九、甲、乙雙方因故不履行合約內容,應於一個月內前具文向各所屬鄉(鎮、市)公所提出申請。鄉(鎮、市)公所於甲、乙雙方合約解除後應副知○○○政府、○○○動物防疫保護處及本會備查。但獸醫師因故不能執行公務時,由本會代洽○○○獸醫師公會代為推薦人選或指派人員代替。新成立之畜牧場簽立合約書,第一年見證費之收取金額依照比例辦理(例如:立約時間102/9/1-102/12/31則酌收200元),續約之畜牧場仍每年收取見證費新台幣600元整;一年合約金額1萬元以下者,見證費優惠為每年新台幣300元整。
十、合約收費標準如下:
老齡動物關懷農場獸醫師與醫助人員合約書(範本)
見證單位:○○○○○協會
負責人: 蓋章:
會 址:
電 話:
傳 真:
立合約書人
甲方(如附件):
乙方:
獸醫師(佐)姓名: 蓋章:
執業執照字號:
住 址:
電 話:
傳 真: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老齡動物關懷農場獸醫師與醫助人員合約書(詹翔霖副教授教材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