寵物屍體處理服務定型化契約範本-寵物生命紀念業管理辦法詹翔霖副教授
OO寵物屍體處理服務定型化契約(範本)
契約編號第OOOOOO號
本契約於中華民國 年 月 日經甲方攜回審閱 日(※契約審閱期間至少三日)
甲方: (簽章)
乙方: (簽章)
立約人 (消費者姓名) (以下簡稱甲方)
(寵物屍體處理設施經營業者名稱) (以下簡稱乙方)
茲為處理寵物屍體處理事宜及提供相關服務,經雙方合意訂立契約,約定條款如下
第一條(契約標的)
本契約係由甲乙雙方訂定,由乙方提供被服務寵物之寵物屍體處理服務,包括遺體火化及骨骸保存之相關必要行為。
被服務寵物之種類為□犬□貓□其他 ,外觀特徵簡述如 ,並附照片如後。
第二條(廣告責任與自訂服務規範不得牴觸本契約)
乙方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對甲方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文宣與廣告均視為契約內容之一部分。
乙方自訂之寵物屍體處理服務相關規範,不得牴觸本契約。
第三條(服務內容、程序與分工)
乙方依本契約所提供之寵物屍體處理服務項目、規格與價格,如附件一所示。
本契約提供之屍體處理服務實施程序,包括接體、冰存、火化(含/不含磨粉)、骨骸封存、以納塔/花葬/植栽/樹葬方式保存。
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使第三人代為提供本契約所約定之服務內容。
第四條(對價與付款方式)
本契約總價款為新臺幣(以下同) 元整,甲方應支付予乙方,作為提供寵物屍體處理服務(即前條第二項之內容)之對價。
甲乙雙方議定簽約時,甲方應繳付 元整,餘款( 元整)經雙方議定應於全部服務完成時繳付。
甲方如以分期付價方式支付對價者,以年利率 %計算利息,頭期款 元整,每期應付 元整,共 期,應分別於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繳付,總價與前項價格差額為 元整。
甲乙雙方議定付款方式如下:以□現金□刷卡□其他方式 。
乙方對甲方所繳納之款項,應開立發票。
第五條(規費負擔與外加費用)
本契約總價款不包含下列行政規費:
1. 。
2. 。
3. 。
第六條(提供服務之通知與切結)
乙方於接獲甲方通知時起,應即依本契約提供殯葬服務。
乙方提供接體服務者,應填具遺體接運切結書(如附件二)予甲方。
第七條(同級品之替換)
乙方於提供寵物屍體處理服務時,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導致附件一所載之服務項目或商品無法提供時:
□甲方得依乙方提供之選項,選擇以同級或等值之商品或服務替代之。若乙方提供之選項與本契約合意之金額有價差時,甲方得請求退還差額。
□甲方得要求乙方扣除相當於該項服務或商品之價款。退款時,如有總價與分項總和不符者,該分項退款計算方式應以兩者比例為之。
第八條(契約之效力)
本契約有效期間自簽約日起至契約履行完成時(火化及骨骸封存、以納塔/花葬/植栽/樹葬方式保存)止。
第九條(契約之完成)
本契約於乙方履行全部約定之服務內容,並經甲方於寵物屍體處理服務完成確認書(如附件三)上簽字確認後完成。
納塔期間屆滿前 日前,乙方應通知甲方於相當期限內領回寵物骨骸,如甲方逾期未領回,乙方不負保管責任,並得於以適當方式處理後,向甲方請求支付因此所生之必要費用。
第十條(未經使用部分之購回)
附件一所載之服務項目或物品數量,於服務完成後,如有未經使用者,甲方得退還乙方,並扣除相當於該項服務或商品之價款。
前項退款如有總價與分項總和不符者,該分項退款計算方式應以兩者比例為之。
第十一條(契約之解除)
本契約成立後,乙方尚未開始提供服務前,消費者得以書面通知乙方解除契約,乙方應於契約解除日起三十日內無條件返還甲方已繳付之全部價款,不得異議。
乙方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經甲方催告仍未開始提供服務,或逾四小時未開始提供服務者,甲方得以書面通知乙方解除契約,乙方除依前項規定返還價款外,甲方並得向乙方要求契約總價款二倍之懲罰性賠償。但無法提供服務之原因係不可抗力,或其他非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者,不在此限。
第十二條(終止契約之處理)
乙方依本契約提供服務後,甲方以書面終止契約者,乙方得將甲方已繳付之價款扣除已實際提供服務之費用,而將剩餘價款於契約終止後三十日內退還甲方。
前項甲方得終止契約之事由,寵物遺體火化服務部分依民法關於承攬契約之規定,寵物骨骸保存部分依民法關於寄託契約之規定。
第十三條(履約責任之移轉)
如乙方發生履約責任移轉情事,須通知甲方,甲方得選擇繼續或終止契約。甲方選擇終止契約時,雙方當事人依本契約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處理。
第十四條(資料保密義務)
乙方因簽訂本契約所獲得有關甲方及相關人之必要資料,負有保密義務。
第十五條(管轄法院合意)
雙方因消費爭議發生訴訟時,同意以OO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第十六條(契約內容補充條款)
本契約如有未盡事宜,寵物遺體火化服務部分依民法關於承攬契約之規定,寵物骨骸保存部分依民法關於寄託契約之規定。
第十七條(契約分存)
本契約壹式貳份,由甲乙雙方各收執乙份。乙方不得藉故將應交予甲方收執之契約收回或逕行留存。
甲方嗣後得向乙方申請補發契約影本,乙方不得拒絕,但甲方應支付因此所生之必要費用。
立契約書人:
甲方:(消費者姓名)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住址:
電話:
乙方:(寵物屍體處理設施經營業者名稱)
代表人: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地址:
電話: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附件一】
服務項目 |
單價(新臺幣)/規格 |
約定內容 |
接體、冰存、火化 |
xxx元/隻/x公斤(小) xxx元/隻/x公斤(大) |
|
磨粉 |
xxx元/隻(小) xxx元/隻(大) |
|
紀念罐 |
依規格表列 |
|
土葬 |
位置編號 方位 |
|
樹葬 |
1.樹種不拘/特定:xx樹 2.位置編號 3. xxx元/x年期 4.不翻動 |
|
花葬/植栽 |
1.位置編號 2. xxx元/x年期 |
|
納塔 |
1.位置編號、方位 2.xxx元/x年期 3.xxx元/終生 |
|
回歸自然 |
位置編號、方位 |
|
法會儀式 |
xxx元/次 |
|
【附件二】遺體接運切結書參考格式
|
【附件三】服務完成確認書參考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