寵物生命紀念產業趨勢教材-詹翔霖副教授寵物生命紀念管理法制研析起源
寵物生命紀念產業趨勢教材-詹翔霖副教授寵物生命紀念管理法制研析起源
寵物生命紀念管理法制之研析起源-詹翔霖參考資料文獻立法院
撰成日期:110年11月 更新日期:110年11月18日 資料類別:議題研析 作者:吳淑青 編號:R01515
一、 題目:寵物生命紀念管理法制之研析
二、 所涉法律
殯葬管理條例、動物保護法、廢棄物清理法
三、探討研析
(一)據報載新北市目前有十家寵物生命紀念禮儀公司,卻只有一家合法,市議會民進黨團議員昨天質詢市府「不管不理」,衍生環保、空污、污水等問題,要求訂定自治條例。市長侯友宜表示,會和農委會溝通法令運作,若需要補強就訂定自治條例,並舉辦公聽會徵詢意見 。
(二)根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8年的調查資料,全國家犬數量153萬7440隻,家貓數量76萬3771隻,合計230萬1211隻毛小孩。隨著國人擁有寵物的比例逐年增加,牠們的身後事也受到重視,但現行的《殯葬管理條例》是以人為主體,寵物不在規範的範圍;《動物保護法》僅規範動物生前之對待,對動物死亡後之處置,未有任何相關規範;在106年《廢棄物清理法》尚未修正前 ,係將動物遺體視為廢棄物,家犬貓或流浪犬貓皆可請環保局清潔隊清理載往焚化,目前僅處理流浪犬貓。
(三)傳統「貓死吊樹頭,狗死放水流」的屍體處理方式幾乎已不存在,但仍有部分飼主希望寵物能入土為安,而選擇私有土地或偏僻的地點掩埋,如果寵物是因病非正常死亡,屍體帶有大量細菌、病毒,仍有污染土地、水質及防疫等問題,火化仍是較佳的處理方式。因此各縣市動物防疫所、動物保護處都有提供寵物集體火化服務,火化後的骨灰則統一灑葬,回歸自然。
(四)由於集體火化無法領回骨灰,不少飼主希望能將寵物單獨火化,保留骨灰以為紀念,民間寵物生命紀念業者因此應運而生,提供火化和下葬服務。因目前商業登記項目並沒有「寵物生命紀念業」,所以現有寵物生命紀念業者及寵物骨灰貯存業者,分別登記為「廢棄物清理業」及「倉儲業」 ,經營的業者即使想要合法,亦因法制不完備,只能非法存在,在欠缺監督機制的情形下,民眾遇到消費糾紛也無處申訴。
(五)由於現代人與寵物關係已與以往不同,為確保環境衛生、水土保持、土地資源合理利用與飼主消費權益的保障,需要完善的寵物生命紀念管理相關規範。
四、建議事項
(一) 明訂寵物生命紀念業務主管機關之權責
有關處理寵物屍體埋葬或骨灰存放設施之業務,究應屬主管《殯葬管理條例》之內政部或屬《動物保護法》範疇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6年經行政院交由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研議後,裁示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針對寵物生命紀念業應具備條件、設施、申請許可之程序等,訂定相關規範。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97年4月7日召開會議,獲致結論以:「考量目前國人對於寵物死亡後處理態度及方式,區域及城鄉差異甚大,且私人經營寵物骨灰存放設施尚屬新興經營之型態,現階段寵物骨灰存放設施興辦及管理之法制作業,仍以各地方政府制定自治條例方式辦理。爾後國人對於寵物死亡後處理態度及方式,如有普遍共識,且具進一步管理產業之需要時,再另訂法律規範。」 惟迄今已逾13年,經營寵物生命紀念之業者已有20多家,仍無建立完整的寵物生命紀念管理機制,建議應將主管機關之權責具體規範於《動物保護法》或另訂專法,給予各級政府明確的法源依據。
(二) 推動環保自然葬,輔導業者合法化,保障消費者權益
由於人跟動物有所區別,自然不適用《殯葬管理條例》,關於寵物生命紀念管理問題,目前沒有全國性規範,僅台中市政府於101年通過「台中市寵物屍體處理及寵物生命紀念業管理自治條例 」,該條例規定寵物死亡後一律火化。在土地資源有限,連人類後事都逐漸走向環保自然葬的情形下,原則上不應鼓勵寵物納骨塔的興建及販賣。更何況目前業者設置的地點大多位於非都市土地的林地或農牧用地,本身就不合法,即使內政部已於106年11月28日修正「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執行要點」,增訂「寵物生命紀念設施」得採變更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之方式辦理,但日後是否得以變更而合法化,尚未可知。後續如果業者倒閉或者因為違法問題而拆除,寵物骨灰又該如何處理,主管機關應儘速訂定統一的申請設置標準,並輔導業者合法化,以保障消費者權益。
撰稿人:吳淑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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