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5-28 13:08:23詹翔霖副教授0955268997

市集活動招商案計畫書-招商契約書-連鎖加盟教材-詹翔霖老師

 市集活動招商案計畫書-招商契約書-連鎖加盟教材-詹翔霖老師

 

                         契約書

 

 立約人    委託人:      (以下簡稱本所)

 受託人:                (以下簡稱廠商)

茲雙方同意訂定本契約,共同遵守,其條款如下:

第一條    活動場地: 苗栗2021火旁 龍好火旁 市集地點為南苗天雲街及中山北路部分路段。(以下簡稱本場地) 活動期間:2021226()上午10點至下午10 雙方契約關係於活動期間結束時消滅。

第二條    第二條 活動營業時間及事項: 一、 營業時間:活動當日上午10時起至下午10時止,共12小時。 二、 進場時間:廠商於225()上午8時始得搭設棚架。 三、 復場時間:活動結束隔天上午6時前恢復場地原狀及周邊區域之清潔。請將垃圾集中於定點,並交由本所清潔隊進行清運。 四、 本場地如帳篷、需用水、用電,由廠商自行負責。 五、 場地維護管理責任時段:廠商自搭棚架起至活動結束止,若遇相關問題請自行協調處理,並應負責本場地之安全與維護管理。

第三條    第三條 場地設施使用費預算金額:每攤清潔費按新台幣200元計算,依實際攤位數量調整使用費(其中2攤不計入清潔費)。 保證金:以新台幣50,000元整計收,廠商須於契約訂定次日起3日內存入本所指定帳戶,俟活動結束無待解決事項時無息退還。 前述場地設施使用費及保證金,廠商未於期限內繳納者,本活動契約無效。

第四條    第四條 本場地範圍,廠商應盡維護管理之責且不得任意變更範圍。

第五條    第五條 本場地內攤商擺設方式,如有問題依本所協調為主,以促進商家與攤販共榮局面。

第六條    第六條 廠商應配合於活動前辦理下列事項: 依本所承辦單位進行現場勘查,確認交通管制、道路淨空及環境衛生等事宜。 製作道路封閉之改道牌面及相關交通管制訊息,透過廣電媒體及網路加強宣導。

第七條    第七條 廠商應以公司或法人名義對外招商營業,不得以本所名義招商,廠商與個別攤販間之法律關係為私人契約行為,若有紛爭應循民事途徑處理,概與本所無關。 若接獲民眾陳情或投訴本場地經營及消費糾紛等問題,廠商應確實處理妥善並將處理情形與結果回報本所。

第八條    第八條 廠商招商營業時,應於活動前10日,將場地負責人、攤位配置圖及攤商名冊函報本所備查。

第九條    第九條 本活動若可歸責廠商事由,逾期未營業者,本所得終止契約並沒入保證金及垃圾清運費。若有不可歸責廠商事由,逾期未營業者,本所得終止契約,已繳納之保證金及垃圾清運費,廠商得請求本所無息退還。

第十條    第十條 廠商應負責維持本場地內人行步道之暢通,並禁止任何車輛(含攤販營業車輛)進入本場地;如發生車輛進入本場地情形,廠商應自行排除。

第十一條                活動時或活動結束後遺留之器具、設施,滋生影響場地安全而致發生任何糾紛、損害賠償等民、刑事法律責任,概由廠商負責與本所無關。如因可歸責廠商之事由,致第三人對本所請求賠償且協議成立、經法院判決確定本所對第三人應負國家賠償或民事賠償責任時,本所於賠償後得向廠商求償,求償金額得逕由保證金中抵扣。

第十二條                活動結束後廠商應將場地、設施設備回復原狀返還本所,如有毀損、滅失或變更時,廠商應負修繕、賠償或回復原狀之責,除另有約定外,不得向本所要求任何補償或提出異議。 本契約關係消滅後,廠商留置物品須於本所通知限期搬離,屆期仍不搬離者,視為廢棄物,任憑本所處理;其處理費用,由廠商負擔,並得由保證金扣抵處理費用。

第十三條                禁止擺設電子遊戲機、酒類、賭博、販賣爆竹煙火及違反智慧財產權商品等行為。 廠商應遵照現行法令及本契約之約定,經營本場地。 違反善良風俗、公共秩序與安全、飲食衛生、環境保護、社會福利、道路交通等相關法令情事或其他政府機關明令禁止之行為,而致警政、消防、衛生、環保或其他政府機關函文糾舉或告發,經查明屬實時,廠商自行接受罰鍰並立即改善。

第十四條                廠商因第十三條情事而致營業上之負擔,並無要求本所場地租金或終止、解除契約之權。

第十五條                廠商應自行履行契約,不得轉包,即契約中應自行履行之全部或其主要部份,不得由其他廠商代為履行。違反者本所得終止契約並沒收保證金及垃圾清運費不予退還。

第十六條                為避免影響本場地周邊居民生活安寧,禁用擴音器材,並控制音量,廠商應予配合。飲食攤之垃圾、餿水應妥善處理,不得發生異味,並嚴禁任意傾倒。 

第十七條                廠商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包括搭棚日起及活動期間,訂約後7日內完成投保,並於活動前送達本所備查,其投保金額公共意外責任險至少一千萬元,每人至少二百萬元。

第十八條                廠商對於本所實施定期或不定期之查核,不得拒絕。

第十九條                本契約文字意義,雙方如有疑義時,依本所之解釋為正確之表述。未盡約定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二十條                有關因本契約所生之爭執,依行政爭訟程序辦理。廠商如有違反本契約之約定者,同意接受本所依行政程序法第148條規定,以本契約為強制執行之名義逕為執行。

第二十一條        本契約由本所及廠商各持正本1份,副本3份,如有誤繕,以正本為主。 

第二十二條        立約人        機關:               法定代理人:               地址:                  廠商:               統一編號:               負責人及身分證字號:               地址:               電話:   中華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