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1-25 23:49:00詹翔霖副教授0955268997

美容SPA經營管理- -SPA沙龍經營經營者對消費者之申訴處理-詹翔霖老師

 美容SPA經營管理- -SPA沙龍經營經營者對消費者之申訴處理-詹翔霖老師

 

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因商品或服務發生消費爭議,消費者向企業經營者申訴時,企業經營者對於消費者的申訴,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應於消費者申訴之日起十五日內妥適處理之。

 

(一)處理期限:企業經營者應於消費者申訴之日起,法定的十五日期限內予以妥適處理,否則即可視為未獲妥適處理,而得向消費者保護官申訴或向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二)期間之起算點:依照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三十六條規定,該十五日之計算方式,是從企業經營者接獲消費者申訴的當日開始起算 ,為期十五天,而不是從消費者為申訴的那一天開始起算。

 

 

補充資料詹翔霖老師-美容SPA經營管理-瘦身美容規範

資料來源:消費者保護處

 

    為加強瘦身美容消費者權益之維護,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已審議通過衛生福利部(下稱衛福部)所研擬之「瘦身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修正草案)」,俟衛福部公告施行後,即可上路。

    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增訂不可於解約時要求消費者返還所贈商品或負擔該價額

       為有效規範業者利用「買少送多」的收費方式,影響消費者的判斷及退費權益,新增規定對於贈送的商品價值上限不可超過總費用20%,以及消費者解除契約時,瘦身美容業者不可向消費者請求返還贈品或主張自退費金額中扣除所贈商品的價額。

二、增訂辦理信用貸款告知規定

       為解決假分期真貸款,以及業者倒閉消費者仍需繼續繳交貸款之情況,規定當瘦身美容業者提供消費者與第三人貸款機構簽訂消費者信用貸款契約的機會時,業者應告知如果有無法繼續提供服務(如倒閉)的情形,消費者可以主張交易未獲履行,提供證據資料(如契約書、催告業者的存證信函、業者關門報導等)後向貸款機構申請止付後面的貸款。

三、增訂「買商品送服務」因應規定

       為解決業者主張雙方交易為單純的商品買賣,服務為贈送而無瘦身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適用的問題,新增規定贈送服務的時間、次數、費用與使用期間等要寫清楚,當贈送的服務費用未記載時,則視為占總費用50%,俾利日後解約退費的計算。

四、增訂業者不可協助消費者拆封商品規定

       為解決業者以檢查商品為由而拆封商品,影響解約退費計算,故規定以整組或量販方式銷售的商品,在最小消費包裝的已拆封商品沒有使用完畢前,業者不可以任何理由(如幫助消費者檢查商品是否有瑕疵)協助消費者拆封,否則將因商品已被使用而須從退還消費者的金額中再扣除。

五、增訂業者要提供履約保證

       為解決業者倒閉消費者求償無門問題,故規定對於一次繳費超過5萬元部分,業者要提供履約保證。應就銀行保證、信託專戶、同業同級公司互保或經衛福部同意的方式…等6種履約保證方案擇一為之。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也再次呼籲消費者,從事瘦身美容交易時應注意以下幾點,避免糾紛產生:

一、對於免費的體驗服務要心存警覺。

二、對不符合需求的推銷,應堅定表示拒絶,不可為求脫身而簽約。

三、購買瘦身美容商品及服務,務必看清契約內容,確保商品及服務的項目、數量與價格有清楚記載。

四、對於所購買的商品,需要時才拆封,不要落入拆封檢查的話術陷阱,而將商品全部拆封影響解約退費權益。

五、清楚辨別自身所辦理的為分期付款或信用貸款。

六、倘為消保法的訪問交易,消費者有7日無條件解除權。

 

 

因簽訂美容(含瘦身)服務契約產生消費糾紛,可至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網站(https://cpc.ey.gov.tw/)進行線上申訴,或消費者保護團體及各地方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申訴,以維護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