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10-13 22:39:18詹翔霖副教授0955268997

創業知識資源-SBIR創業概念海選計畫-詹翔霖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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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BIR創業概念海選計畫-詹翔霖副教授

 

申請方式

申請者備妥應備資料,請依「申請者自我檢查表」確認齊全後,郵寄或親送至計畫總窗口

計畫收件日期:106814()818()

對象

() 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所稱依法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並合於下列基準之事 業:

1.製造業、營造業、礦業及土石採取業實收資本額在新臺幣八千萬元以下,或經常 僱用員工數未滿 200 人者。

2.除前款規定外之其他行業前一年營業額在新臺幣一億元以下,或經常僱用員工數 未滿 100 人者。

註:請提供最近一期勞保繳費清單之投保人數資料,以證明經常僱用員工數。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符申請資格:

1. 5 年內曾有執行政府科技計畫之重大違約紀錄者。

2.有因執行政府科技計畫受停權處分,且其期間尚未屆滿情事。

3. 3 年內有欠繳應納稅捐情事。

4.就本補助案件,依其他法令享有租稅優惠、獎勵或補助。

5.最近三年有嚴重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或身心障礙者權益 保障法之相關規定且情節重大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情事。

6.公司負責人及經理人具有「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第三條所稱投資人 之情事。 若有上列情事,經濟部得駁回申請或依職權撤銷補助並解除契約。

註:「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第三條所稱投資人,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其他 機構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依規定在臺灣地區從事投資行為者。 前項所稱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投資第三地區之公 司,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直接或間接持有該第三地區公司股份或出資總額逾百分之三十。

二、對該第三地區公司具有控制能力。 前項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在臺灣地區之投資,不適用外國人投資條例之規定。

()所提計畫之執行場所應於我國管轄區域內。

()須符合新創公司規定( 101 01 01 日後設立公司)為申請對象。

資金額度

() 每案獎補助款 60 萬元為上限,最多獎補助 60 案。

() 將計畫經費分為 2 期,第 1 期獎補助款(50%獎補助款)於簽約時撥付;第 2 期獎補

助款(50%獎補助款)於 繳交結案報告或營運構想 (BP),審查通過後撥付。

() 簽約廠商須提供以公司為戶名之專戶存儲以供獎補助款撥付。

諮詢窗口

SBIR計畫專案辦公室:0800-888-968

寄件窗口:10075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二段513(永豐餘大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