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業學堂-文化創意產業優惠貸款申請注意事項-詹翔霖教授)
文化創意產業優惠貸款
申請注意事項
文化部 編製
(103年12月5日修訂)
目錄
為促進文化創意產業升級、改善產業結構,特訂定「文化創意產業優惠貸款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以協助文化創意事業取得所需資金,加速健全發展環境。文化部(以下簡稱本部)依據本要點之規定,並配合內部作業程序,將相關作業規定及應備資料彙整成冊,提供申請公司參考運用,俾利節省作業時間。
凡符合本要點第四點之文化創意產業業者均可申請,其產業類別範疇如下:
(一)
視覺藝術產業:指從事繪畫、雕塑及其他藝術品創作、藝術品拍賣零售、畫廊、藝術品展覽、藝術經紀代理、藝術品公證鑑價、藝術品修復等行業。
(二)
音樂及表演藝術產業:指從事音樂、戲劇、舞蹈之創作、訓練、表演等相關業務、表演藝術軟硬體(舞台、燈光、音響、道具、服裝、造型等)設計服務、經紀、藝術節經營等行業。
(三)
文化資產應用及展演設施產業:指從事文化資產利用、展演設施(如劇院、音樂廳、露天廣場、美術館、博物館、藝術館(村)、演藝廳等)經營管理之行業。
(四)
工藝產業:指從事工藝創作、工藝設計、模具製作、材料製作、工藝品生產、工藝品展售流通、工藝品鑑定等行業。
(五)
電影產業:指從事電影片製作、電影片發行、電影片映演,及提供器材、設施、技術以完成電影片製作等行業。
(六)
廣播電視產業:指利用無線、有線、衛星或其他廣播電視平台,從事節目播送、製作、發行等之行業。
(七)
出版產業:指從事新聞、雜誌(期刊)、圖書等紙本或以數位方式創作、企畫編輯、發行流通等之行業。
(八)
廣告產業:指從事各種媒體宣傳物之設計、繪製、攝影、模型、製作及裝置、獨立經營分送廣告、招攬廣告、廣告設計等行業。
(九)
產品設計產業:指從事產品設計調查、設計企劃、外觀設計、機構設計、人機介面設計、原型與模型製作、包裝設計、設計諮詢顧問等行業。
(十)
視覺傳達設計產業:指從事企業識別系統設計(CIS)、品牌形象設計、平面視覺設計、網頁多媒體設計、商業包裝設計等行業。
(十一)
設計品牌時尚產業:指從事以設計師為品牌或由其協助成立品牌之設計、顧問、製造、流通等行業。
(十二)
建築設計產業:指從事建築設計、室內裝修設計等行業。
(十三)
數位內容產業:指從事提供將圖像、文字、影像或語音等資料,運用資訊科技加以數位化,並整合運用之技術、產品或服務之行業。
(十四)
創意生活產業:指從事以創意整合生活產業之核心知識,提供具有深度體驗及高質美感之行業,如飲食文化體驗、生活教育體驗、自然生態體驗、流行時尚體驗、特定文物體驗、工藝文化體驗等行業。
(十五)
流行音樂及文化內容產業:指從事具有大眾普遍接受特色之音樂及文化之創作、出版、發行、展演、經紀及其周邊產製技術服務等之行業。
(十六)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產業:指從事中央主管機關依下列指標指定之其他文化創意產業:
1、產業提供之產品或服務具表達性價值及功用性價值。
2、產業具成長潛力,如營業收入、就業人口數、出口值或產值等指標。
(一)
中長期資金運用利率可參考中央銀行網站(進入網站首頁後請點選:利率及準備率/利率/個別金融機構牌告存放款利率/本國老銀行/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進行查詢)。
(二)
如須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以下簡稱信保基金)協助擔保者,須另支付保證手續費,手續費費率依信保基金相關規定收取。
※貸款之對象、範圍和期限及申請類別、額度和利息補貼詳本貸款要點規定。
四、
審查程序
(一)
第一類、第二類申請額度者,向文化部提出申請後,需經過初步審查、財務與技術審查會議等各個審查階段,經審查通過後,由本部發函推薦信保基金信用保證。
(二)
取得政府機關各類計畫補助且符合第三類申請額度者,視同已通過財務與技術審查會議,該案除檢具計畫書及申請文件外,尚需檢附受補貼之公文函(影本)、金融機構存摺(影本)及補助款計畫書(影本),經送初步審查通過(確認其是否具有文化內涵),即由本部發函推薦信保基金信用保證並享有利息補貼優惠,其額度申請以該補助計畫金額為限,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五百萬元。
(三)
第四類申請額度者,視同已通過財務與技術審查會議,該案除檢具計畫書及申請文件外,尚需檢附獲金融機構貸款契約書與金融機構存摺影本(包括存摺封面及已實際取得金融機構撥付全額款項明細之頁面),及貸款目的與說明等相關文件,經送初步審查通過(確認其是否具有文化內涵),即由本部簽核許可利息補貼。另已申請過其他政策性優惠貸款部分,本部將不受理利息補貼。
(四)
應備文件說明:
1、各類申請文件應符合本要點之相關規定,且依計畫書或貸款說明提供相關附件資料備查。另,申請文件需裝訂成冊並加裝封面或封套,申請書需蓋申請單位大小章與負責人親筆簽名。
2、申請時所附資料文件如為影本,需加蓋申請單位之大小章,並註記「與正本相符」相關字樣;繳交之申請文件如未完備或內容不全者,得通知限期補正,並以一次為限,逾期或補正不全者,本部將不受理申請。
3、本優惠貸款係以中長期契約為主,如為循環動用或活期式貸款契約,本部將不予受理;另為特定用途之專案或合約貸款,應於計畫書或貸款說明中敘明,並提供該專案或合約之相關等證明文件予本部審查。
4、申請時提供之相關核貸契約文件,其內容須載明貸款額度、利率、起訖時間、已動用額度及攤還方式等。
本要點之審查工作分初步審查、財務與技術審查會議、授信審查,各階段審查原則說明如下:
(一) 初步審查
本部受理申請文件,經初步審閱有退補件之必要,將以電話或書面告知申請人。符合申請資格之申貸案件,將請各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協助審查申請公司產業範疇資格與書面資料,並研提初審意見,各機關依主管業別權責區分:
1、對於申請公司如屬視覺藝術產業、音樂及表演藝術產業、文化資產應用及展演設施產業、工藝產業、電影產業、廣播電視產業、出版產業或流行音樂及文化內容產業之文化創意產業,將由本部逕行初步審查。
2、對於申請公司如屬廣告產業、產品設計產業、視覺傳達設計產業、設計品牌時尚產業、數位內容產業或創意生活產業之文化創意產業,將請經濟部協助初步審查。
3、對於申請公司如屬建築設計產業之文化創意產業,將委請內政部協助初步審查。
(二) 財務與技術審查會議
1.由專家學者代表、政府部門代表、中小企業聯合輔導中心(財務審查代表)、信保基金審查代表出席召開財務與技術審查會議,並由各組專家學者代表之召集人擔任審查會議主席。財務審查重點如下:
(1)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尚未期滿。
(2)公司戶及負責人戶之金融機構貸款逾期未還情形。
(3)公司淨值為負值。
2.專家學者代表:由本部依各領域產業範疇邀集專家學者擔任審查委員,每項產業別之審查委員至少5人。每次召開審查會議時,該產業別應須至少3位代表委員出席。
3.政府部門代表: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代表1位。
4.另中小企業聯合輔導中心(財務審查委員)1位及信保基金審查委員1位則為必要出席委員。金融機構代表則視各申請案是否已有經常往來金融機構而定,如無則無需金融機構代表出席。
5.審查重點:就產業前景與產品潛力、計畫執行能力、財務與經營能力、計畫可行性與經費合理性、計畫內容可否具體增加產品或服務之附加價值或具體提升技術服務能力等面向提出審查意見。
6.審查方式:採多數決方式進行,並由委員就是否通過該申貸案件,並針對申貸案件之計畫經費、貸款額度、期限及條件等進行討論與決議。
(三)
授信審查:由各承辦金融機構依其核貸作業辦理。
(四)
利息補貼審查
1.經貸款金融機構向本部提出申請,經本部簽核同意後,依據本要點第十點規定,由本部按年利率補貼百分之二,差額部分由申請人自行負擔,利息補貼期間以貸款前五年為限。
2.各類申請者之利息補貼額度請詳本要點第九點、第十點規定。
3.第四類申請人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是否符合文化創意產業資格,本部有最終審核的權利,必要時得要求申請人與承辦金融機構補充說明。
4.第四類申請人所補貼利息,以核定融資總額度三千萬額度為限。申請人借款額度(以貸款契約所載明額度為準)若超過三千萬者,本部全額將不予以補貼。
第一類、第二類及第三類
第四類
※申請注意事項、申請書表請於網頁逕行下載使用。
承辦單位:文化部文化創意產業投資及融資服務窗口
電話:02-2713-6450
地址:台北市松山區民生東路四段133號10樓C室
信箱:public@investculture.com.tw
網址:http://cci.culture.tw/cci/cci/invest.php
(一)計畫簽約
1.申請案經核定後,承辦金融機構得與中華郵政公司辦理簽約撥款作業或以自有資金承貸,並與申請人簽訂貸款契約。
2.承辦金融機構對於本貸款之申請計畫,依其授信規範審查辦理,並承擔貸款風險。
(二)保證條件
本貸款之擔保條件依各承辦金融機構之核貸作業辦理,申請人之擔保品如有不足,承辦金融機構得依信保基金相關規定,移請該基金提供信用保證。信用保證案件應按規定計收保證手續費,並由申請人負擔。
(三)經費動支
第一類、第二類及第三類經承辦金融機構核准貸款之案件,申請人應自核准日起三個月內按計畫執行並動用第一期款;逾期未動支者,得解除其貸款契約。本部、信保基金及承辦金融機構得派員前往瞭解申請人貸款運用情形。
(四)計畫變更
申請人非經承辦金融機構同意不得變更用途;違反規定者,承辦金融機構得解除貸款契約,並按一般貸款牌告利率核計利息,收回全部貸款。
(五)計畫管理
本部應要求承辦金融機構應於貸放後,將貸放情形作成紀錄,並按月函報執行績效報表。第四類申請人經本部核定通過後,以該核定函文向原承貸金融機構提出申請。本部得另發函副知金融機構。金融機構可向申請人要求提供相關核定資料,並比照前三類作業辦法,向本部申請利息補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