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文化獎設置辦法-詹翔霖教授
行政院文化獎候選人提名注意事項
一、 文化獎設置辦法第一條所謂「對我國文化之維護與發揚有特殊貢獻之人士」,係指終生致力於發揚及維護我國文化,成就特殊之人士。
二、 文化獎設置辦法第四條所謂「文化學術機構」:國內部分,除指本會及所屬文化機構外,尚包括:中央研究院、國立故宮博物院、公私立大學院校及經政府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財團法人研究機構。國外部分,請駐外單位比照辦理。
三、 文化獎候選人提名,應依規定在受理提名期限內,由文化獎評議委員或前項所指之文化學術機構首長,提出提名書參加評審,逾期不受理。
四、 提名書應填具候選人詳實資料及事蹟,並填註意見,以作為評議依據。
(100)年行政院文化獎受獎人
提 名 書
行政院文化獎受獎人提名書 | ||||
姓名 | 國籍 | |||
戶籍 地址 | 出生 日期 | 年 月 日 | ||
通訊處 | 電話 | 〈〉 | ||
E-mail | 傳真 | 〈〉 | ||
候 選 人 事 蹟 | ||||
提名評議委員意見 或文化學術機構首長意見 | ||||
評議委員審查意見 | ||||
同意: | 不同意: | |||
評議委員會表決結果 | ||||
※附註:
(1) 本提名書請填送正本一式五份。(不足部分請自行影印或上文建會網站下載備用)
(2) 文化學術機構:國內部分,除指本會及所屬文化機構外,尚包括:中央研究院、故宮博物院、公私立大學院校及經政府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財團法人研究機構。國外部分,請駐外單位比照辦理。
先生
對我國文化之維護與發揚,經查確有特殊貢獻,其詳情已如前述,謹提名為本年度文化獎候選人
此致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
提名人: 簽章
服務機關:
職稱:
通訊處:
〈由文化學術機關首長提名時,請加蓋機關印信〉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