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創意產業創業圓夢計畫-計畫書-詹翔霖教授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 「文化創意產業創業圓夢計畫」計畫書 |
計畫編號:(不需填) 計畫名稱: 產業別: □視覺藝術產業;□音樂及表演藝術產業;□文化資產應用及展演設施產業; □工藝產業;□電影產業;□廣播電視產業;□出版產業;□廣告產業; □產品設計產業;□視覺傳達設計產業;□設計品牌時尚產業; □建築設計產業;□數位內容產業;□創意生活產業; □流行音樂及文化內容產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產業 (以上產業類別請單選,產業內容詳見附錄、文化創意產業內容及範圍) |
申請者(團體)屬性:□個人 □工作團隊 □社團法人 申請者(團體)名稱: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
100年度「文化創意產業創業圓夢計畫」
計畫摘要表
計畫編號:
計畫名稱 | ||||||
申請人 (或團體) | 申請人 | (需為未來公司設立之負責人) | 身分證 字號 | |||
團體 | 團體 名稱 | 團體 立案字號 | 若非正式立案之社團法人不必填寫 | |||
代表人 | 身分證 字號 | |||||
計畫主持人 | (同申請人) | 電話 | ||||
聯絡人 | 電話 | |||||
傳 真 | e-mail | |||||
地 址 | ||||||
網 址 | ||||||
實施期程 | 民國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
產業別 | (請參考封面文創16大產業類別) | |||||
計畫經費 | 總經費: 元 | 申請補助: 元 | ||||
其它經費來源: | ||||||
計畫內容摘 要 (以800字為限) | 一、 計畫目標: 二、 實施策略及方法: 三、 預期效益及成果評估指標 四、 計畫限制條件及解決構想 | |||||
【計畫書參考格式】
第二頁:目錄
(章節名稱)………………………………………………….(頁次)
第三頁以下:計畫書
壹、計畫緣起
貳、計畫目標
一、目標說明:請條列敘明本計畫預期達成之具體目標。
二、限制條件:計畫執行可能遭遇之問題。
參、計畫內容
(請詳述計畫項目、執行方式等,需帶入產業機制,並需規劃三年發展策略與方向。欲創企業之短、中、長期發展方向、策略,以及商品樣態、市場評估、獲利模式、資金來源等說明)。
肆、欲創設公司之基本描述(含公司名稱、資本額、欲創企業成員資源配置及資歷說明。
伍、經費預算(可參考下頁經費編列參考格式)
一、經費需求:含數量及單價估算,並於經費表中確切註明擬以本會補助款支用項目(不得用於機械設備費、常態性人事費及行政管理費)。
二、經費來源:包括自籌款及其它經費來源。
三、經費編列參考格式如下,可依個案需求再行調整:
經費項目 | 細目 | 單價(元) | 數量 | 小計(元) | 分攤金額 | |
自籌款 | 補助款 | |||||
陸、預期效益
一、執行本計畫之預估獲利或營業額。
二、跨業別/跨領域之參與程度。
三、其它。
柒、附錄(各計畫項目之必要附件及有關之補充資料、其他相關有助於評審之資料)
註:以上為計畫書必備之基本內容及規範,申請者可視需求彈性增加其他項目。
附錄、文化創意產業內容及範圍
中華民國99年8月30日文壹字第09920200354號
產業類別 |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 內容及範圍 | 備註 |
一、視覺藝術 |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 | 指從事繪畫、雕塑、其他藝術品創作、藝術品拍賣零售、畫廊、藝術品展覽、藝術經紀代理、藝術品公證鑑價、藝術品修復等行業。 | |
二、音樂及表演藝術產業 |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 | 指從事音樂、戲劇、舞蹈之創作、訓練、表演等相關業務、表演藝術軟硬體(舞台、燈光、音響、道具、服裝、造型等)設計服務、經紀、藝術節經營等行業。 | |
三、文化資產應用及展演設施產業 |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 | 指從事文化資產利用、展演設施(如劇院、音樂廳、露天廣場、美術館、博物館、藝術館(村)、演藝廳等)經營管理之行業。 | 所稱文化資產利用,限於該資產之場地或空間之利用。 |
四、工藝產業 |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 | 指從事工藝創作、工藝設計、模具製作、材料製作、工藝品生產、工藝品展售流通、工藝品鑑定等行業。 | |
五、電影產業 | 行政院新聞局 | 指從事電影片製作、電影片發行、電影片映演,及提供器材、設施、技術以完成電影片製作等行業。 | |
六、廣播電視 | 行政院新聞局 | 指利用無線、有線、衛星或其他廣播電視平台,從事節目播送、製作、發行等之行業。 | |
七、出版產業 | 行政院新聞局 | 指從事新聞、雜誌(期刊)、圖書等紙本或以數位方式創作、企劃編輯、發行流通等之行業。 | 1、數位創作係指將圖像、字元、影像、語音等內容,以數位處理或數位形式(含以電子化流通方式)公開傳輸或發行。 2、本產業內容包括數位出版產業價值鏈最前端數位出版內容之輔導。 |
八、廣告產業 | 經濟部 | 指從事各種媒體宣傳物之設計、繪製、攝影、模型、製作及裝置、獨立經營分送廣告、招攬廣告、廣告設計等行業。 | |
九、產品設計 | 經濟部 | 指從事產品設計調查、設計企劃、外觀設計、機構設計、人機介面設計、原型與模型製作、包裝設計、設計諮詢顧問等行業。 | |
十、視覺傳達 | 經濟部 | 指從事企業識別系統設計(CIS)、品牌形象設計、平面視覺設計、網頁多媒體設計、商業包裝設計等行業。 | 1、視覺傳達設計產業包括「商業包裝設計」,但不包括「繪本設計」。 2、商業包裝設計包括食品、民生用品、伴手禮產品等包裝。 |
十一、設計品牌時尚產業 | 經濟部 | 指從事以設計師為品牌或由其協助成立品牌之設計、顧問、製造、流通等行業。 | |
十二、建築設計產業 | 內政部 | 指從事建築物設計、室內裝修設計等行業。 | |
十三、數位內容產業 | 經濟部 | 指從事提供將圖像、文字、影像或語音等資料,運用資訊科技加以數位化,並整合運用之技術、產品或服務之行業。 | |
十四、創意生活產業 | 經濟部 | 指從事以創意整合生活產業之核心知識,提供具有深度體驗及高質美感之行業,如飲食文化體驗、生活教育體驗、自然生態體驗、流行時尚體驗、特定文物體驗、工藝文化體驗等行業。 | |
十五、流行音樂及文化內容產業 | 行政院新聞局 | 指從事具有大眾普遍接受特色之音樂及文化之創作、出版、發行、展演、經紀及其周邊產製技術服務等之行業。 | |
十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產業 | 指從事中央主管機關依下列指標指定之其他文化創意產業: | |
附註:
一、對附表之產業內容與範圍有疑義者,得申請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產業認定。
二、申請認定之產業若有橫跨二以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虞者,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有關機關認定。
「文化創意產業內容及範圍」資料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