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8-04 23:18:25詹翔霖副教授0955268997

就業學程計畫-詹翔霖教授

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提升大專生之就業知識、技能、態度,爰補助大專校院辦理實務導向之訓練課程,以協助大專生提高職涯規劃能力,增加職場競爭力及順利與職場接軌,特訂定本計畫。

二、本局之任務如下:

(一)本計畫之擬訂、規劃、修正及解釋事項。

(二)本計畫資訊管理系統之規劃、建置擴充及維運。

(三)本計畫整體宣導、執行管控、訪視、評鑑及成效檢討。

三、本局所屬北區職業訓練中心、桃園職業訓練中心、中區職業訓練中心、臺南職業訓練中心及南區職業訓練中心(以下簡稱職訓中心)之任務如下:

(一)            服務轄區內本計畫宣導、執行、申請服務、計畫審查及補助等事項。

(二)            服務轄區內本計畫訓練品質之管控、查核、成效檢討及成果交流。

(三)            服務轄區內本計畫申訴之處理。

(四)            服務轄區內本計畫網站及資訊管理相關作業系統之資料登錄及管理。

(五)            本計畫預算之編列、執行及管控。

四、申請補助單位之任務如下:

(一)    提報訓練計畫。

(二)    提供訓練資源、延聘師資、招生宣導、辦理訓練及畢業生就業輔導。

(三)    建置相關資料於本計畫資訊管理系統,其中訓練計畫書內容應於訓練計畫核定後一個月內建置完成;參訓學員名冊應於上、下學期開學後一個月內建置完成。

(四)    自訂就業率及其他預期就業成效。

(五)    應輔導參訓學生於參訓前填具就業追蹤同意書(附件一)與參訓期間配合查核工作及問卷調查,並協助本局及職訓中心於參訓學生畢業後追蹤其就業情形。

()辦理訓練計畫之行政、教務、會計及輔導事項。

()計畫執行期間及結束後應配合進行實地訪視及評鑑事項。

前項第四款所稱就業率,指參訓學生畢業後三、六、九個月之就業率。計算方式為已就業人數除以參訓學生中不含服役及升學者之畢業人數。

五、申請補助單位應為教育部立案,且學校財務及會計制度健全,最近一年內未有審計會計相關重大違規紀錄者之大專校院。

申請補助單位不得以向教育部申辦之學士後第二專長學士學位學程或其他類似學程重複申請本計畫。

六、本計畫課程執行對象為同一學制日間部畢業前二年之本國籍在校生,由申請補助單位辦理參訓學生甄選,得跨科系招生。但不含碩士生、博士生。

七、本計畫訓練領域別為流通業、財務金融、經營管理、數位內容與資訊、觀光與餐旅服務、醫療保健與照顧服務、人文社會與文化創意、機電、生態保護與環境、生物科技與農業相關產業等十大領域。

八、申請補助單位應就科系特色、學校配合資源、產業發展趨勢及業界所需人才,規劃以就業為導向之訓練計畫,課程內容應具關聯性與銜接性,並以跨領域整合或創新等方式實施。訓練計畫應含專精課程、職場體驗及共通核心職能課程。

前項課程規劃內容如下:

()專精課程:

1、   須為本計畫訓練期間且非屬參訓學生於學校入學時原科系開設之必選修課程(即應為參訓學生外加之課程),總時數不得低於一百六十二小時。

2、   至少應聘六位以上非校內及他校專任教師之業界專業人士擔任講師,其授課總時數不得低於八十小時。

3、   訓練計畫屬經營管理領域之人力資源管理類者,得參照本局訓練品質評核系統(TTQS)管理課程架構表(如附件二)規劃課程。

()職場體驗:

1、   應依訓練性質結合一家()以上之單位,簽立職場體驗同意書,提供實習機會,職場體驗單位應與課程規劃具關聯性。

2、   體驗期間不得低於八十小時,且須為參訓學生投保意外險,每人保險額度不得低於新臺幣(以下同)一百萬,其中至少應有連續五個工作天之實習體驗,但不含參訪活動。

3、   申請補助單位於實施職場體驗前,應先輔導學生選擇適合之職場體驗單位。職場體驗期間應進行訪視至少二次;職場體驗結束後,應評核參訓學生訓練成效,提出輔導建議。各次輔導及訪視應做成紀錄。

()共通核心職能課程:

1、   應依本局公告之共通核心職能課程(附件三)辦理,並運用講座、研習或其他創新多元之活動方式,協助參訓學生建立正確工作態度,總時數為四十八小時,得另增加有助於學生職涯發展相關學習之課程及時數。

2、   講授本局公告課程之師資人數,應有百分之五十以上為本局共通核心職能課程師資料庫之師資。

3、   課程得由申請補助單位統一辦理,並於各訓練計畫中載明經費分攤方式,供各訓練計畫之參訓學生共同選修。

訓練課程內容有涉及智慧財產權之爭議,應由申請補助單位依法負責處理。

本計畫之學分核計或參訓證書,由申請補助單位認定或核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