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幸福創業微利貸款(以下簡稱本貸款), 以協助新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弱勢民眾能經由創業脫離貧困,以減少社會問題,特訂定本要點。 |
二、 | 本貸款經本府擇定並簽訂合作契約之金融機構(以下簡稱承貸銀行),以自有資金辦理之。 |
三、 | 申請本貸款須同時符合下列資格: |
| (一) | 設籍本市四個月(以上),且年齡為二十歲以上六十五歲以下者。 | (二) | 符合中低收入戶資格者。 | (三) | 所創或所營事業於本市未超過三年且具有下列條件之一: | | 1. | 依法設立登記者。 | 2. | 為商業登記法第五條規定得免辦理登記之小規模商業,且有稅籍登記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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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項第二款中低收入戶,係指符合下列情形: |
| (一) | 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達最低生活費用二點五倍。 | (二) | 全家人口存款本金、投資及有價證券按面額計算之合計金額未超過一定數額(全家人口為一人時為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每增加一人增加新臺幣二十五萬元)。 | (三) | 全家人口之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合計金額,未超過新臺幣六百五十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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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前點第一項第三款第二目商業登記法第五條規定得免辦理登記之小規模商業,係指符合下列各款之一: |
| (一) | 攤販。 | (二) | 家庭農、林、漁、牧業者。 | (三) | 家庭手工業者。 | (四) | 民宿經營者。 | (五) | 每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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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申請人須參與創業研習課程、創業諮詢輔導,並完成創業計畫書後,始得向本府勞工局(以下簡稱勞工局)提出申請,勞工局於受理申請三個月內,應為准駁之通知。 |
| 前項申請經審查通過者,申請人應依第十一點規定辦理貸款。 |
| 第一項申請,應檢附下列文件: |
| (一) | 本貸款創業計畫及貸款申請書正本一份。 | (二) | 稅籍登記證明或主管機關核准設立登記文件影本一份。 | (三) | 切結書正本一份。 | (四) | 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一份。 | (五) | 最近一年內曾參加本府或政府相關單位辦理之創業研習課程結業證明文件影本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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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每一申請人依其創業計畫所需資金貸放,申請貸款總額度不得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並以申請一次為限。 |
七、 | 本貸款以購置廠房、營業場所、機器設備或作為營運週轉金等用途者為限;申請用途為購置機器設備者,得免辦理動產抵押設定,並自本項貸款實施日起適用。 |
八、 | 本貸款之期間,最長為七年(含寬限期一年,寬限期只繳付利息不攤還本金)。 |
九、 | 本貸款之利率,按臺灣銀行定儲指數利率加計年息百分之零點五機動計息,前二年利息由本府補貼,第三年至第七年超過百分之二以上之利息,由本府補貼。 |
| 申請人或所創或所營事業,有下列情事,應自事實發生之日次月起停止補貼差額息: |
| (一) | 戶籍遷出本市者。 | (二) | 所創或所營事業變更登記未於本市或實際營業地點未在本市轄區。 | (三) | 所創或所營事業申請停、歇業者。 | (四) | 所營事業變更負責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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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 本貸款還款方式,本金及本息按月平均攤還。但訂有寬限期者,其本金自寬限期屆滿之日起,按月平均攤還。 |
十一、 | 申請本貸款經審查通過者,應檢附通知書並備妥貸款相關文件於三個月內,向承貸銀行辦妥貸款。其未能於期限內完成貸款,應於期限屆滿日前,敘明理由向本府申請展延,並以一次為限。 |
十二、 | 本貸款信用保證如下: |
| (一) | 由本府提供新臺幣五百萬元,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以下簡稱信保基金)另提供新臺幣五百萬元,作為辦理本項貸款所需支付之履行保證責任支出款項(含攤付訴訟費用)。本貸款信用保證融資總金額上限為新臺幣一億元。 | (二) | 申請人依據信保基金之相關規定,申請信用保證,保證成數九點五成。 | (三) | 本貸款免徵提保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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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 | 申請人辦理本貸款,除支付年費率固定為百分之零點五之信用保證手續費及必要之徵信查詢規費外,承貸銀行不得向申請人收取任何費用。 |
十四、 | 本貸款應以所營事業登記負責人名義提出申請。 |
| 申請人或所創或所營事業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申請本貸款: |
| (一) | 經向票據交換所查詢其使用之票據受拒絕往來處分,或知悉其退票尚未清償註記之張數已達應受拒絕往來處分之標準者。 | (二) | 經向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或徵授信過程中知悉其有債務本金逾期尚未清償、尚未依約定分期攤還已超過一個月、應繳利息尚未繳付而延滯期間達三個月以上或有信用卡消費款項未繳納,遭發卡銀行強制停卡,且未繳清延滯款項者。有前述情形,但與貸款銀行前置協商後,正常還款達一年以上且徵得連帶保證人二人者,不在此限。 | (三) | 曾辦理政府機關其他創業貸款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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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 | 承貸銀行辦理本貸款,應確實依照本要點規定及授信相關規範辦理,於申請人創業計畫書填具資料不實之情形,銀行得拒絕受理放貸。 |
| 前項有關本貸款受理審核流程及作業規定,由本府另定之。 |
十六、 | 為協助本縣弱勢民眾創業,本府規劃提供下列創業輔導、創業技能培訓: |
| (一) | 創業輔導:指派創業顧問,辦理創業諮詢座談、經營管理系列課程等。 | (二) | 創業技能培訓:對於創業技能不足者,實施相關技能培訓作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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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 | 承貸銀行應妥為保存本貸款相關資料,以備本府及信保基金派員實地前往查核。 |
| 承貸銀行及申請人之訪查作業,由本府會同相關機構辦理。 |
| 承貸銀行應配合前項訪查作業,並備齊相關資料供訪查單位查驗。 |
十八、 | 辦理本項貸款之信保基金及公營銀行經辦人員,非出於故意、重大過失或舞弊情事所造成的呆帳,並符合審計法第七十七條第一項本文及第一款之規定者,得免除全部之損害賠償責任,並免除予以糾正之處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