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11-02 20:28:25詹翔霖副教授0955268997

員工協助方案推動計畫書

員工協助方案推動計畫

 

壹、目的

一、發現並協助公務同仁解決可能影響工作效能之相關問題,使其能以健康的身心投入工作,提昇其工作士氣及服務效能。

二、藉由多樣化的協助性措施,建立溫馨關懷的工作環境,營造互動良好之組織文化,提昇組織競爭力。

 

貳、服務對象

全體職員含約聘僱人員。

 

參、服務內容

下列內容辦理:

一、工作面:包括管理諮詢、工作適應、組織變革之調適、工作與生活平衡、生涯(退休)規劃等工作職涯諮詢服務。

二、生活面:

(一)法律諮詢:買賣房屋或汽(機)車糾紛、購屋或租屋契約、民刑法解釋、民刑事訴訟程序等法律問題諮詢服務。

(二)理財諮詢:理財規劃、節稅建議、保險規劃等金融諮詢服務。

三、健康面:

(一)心理健康:包括壓力調適、人際關係、情緒管理、夫妻或親子溝通、職場人際溝通、生涯各階段重大危機之因應與管理等心理諮詢服務。

(二)醫療保健:提供人員各項醫療保健措施及現有醫療保健資源相關資訊。

四、其他協助:各部門得自行規劃辦理其他員工協助相關活動方案措施。

 

肆、實施要項

一、辦理單位:人事機構或現有專責單位。

二、辦理方式:

(一)得視業務性質及同仁需要,委由外部專業機構或由內部專責單位(人員)訂定專屬性的員工協助方案(以下簡稱本方案),並得由下列方式擇一或兼採辦理:

1.        由委外專業機構訂定契約,為同仁提供各項服務。

2.        由主管機關與委外專業機構訂定契約,為本機關及所屬機關同仁提供各項服務。

3.        由二個以上分公司合與委外專業機構訂定契約,為各該機關同仁提供各項服務。

4.        由內部專責單位(人員)規劃本方案提供各項服務。

(二)如採委外方式實施本方案,除委託外部專業機構提供各項服務措施外,並應於機關內設置單一服務窗口,針對同仁求助需求,提供相關資訊,並作為與外部專業機構聯繫之管道。

(三)單位應主動關懷同仁,並結合現有福利措施及相關資源,在同仁遇有婚、喪、喜、慶等各項人生重大變化時,主動提供本方案相關服務資訊,俾利其尋求相關協助。

三、宣導及推廣

(一)應運用適當場合及管道,透過宣導說明會、演講、研討會等活動,及外部專業機構提供之教育訓練課程,讓同仁瞭解本方案的功能、相關服務措施內容與種類、何時及如何使用本方案。

(二)實施本方案後,每季應至少辦理一次相關宣導推廣活動;主管人員訪談得由委外專業機構或內部專責單位(人員)配合主管人員異動辦理。

(三)提供或製作書籍、手冊、錄音帶、錄影帶、(影音)光碟等相關資料,以供同仁參閱、運用。

四、組成本方案專案小組

視業務需要,邀集相關學者專家與人事人員代表,共同組成本方案專案小組,不定期就相關議題進行討論,並輔導各機關辦理推動事宜。

五、實施期程

(一)宣導期:本階段期程訂為一年,實施初期先由人事部辦理相關推廣及宣導活動,以增進同仁對本方案之瞭解,並同時輔導試辦部門辦理前置作業。

(二)試辦期:本階段期程訂為一年,由人事部選定部分辦理員工心理健康業務之標竿機關,或自願參與試辦之機關,由人事部與本方案專案小組輔導先行試辦,並得於試辦完竣後辦理成果發表。

(三)全面推動期:依試辦結果將經費編列情形及相關資源,據以檢討全面推動。

 

伍、注意事項

一、如採委外方式實施本方案,本方案專業機構應提供單位有關本方案之訓練課程,使其瞭解本方案的功能及轉介流程,並能初步辨識需要協助的同仁,俾使其獲得即時的支持與幫助。

二、主管人員及辦理本方案相關人員,應主動關懷同仁,瞭解及蒐集同仁需求,適時提供相關資訊。

三、辦理本方案時,應充分結合運用現有方案措施、社會資源及相關資訊平台等,使現有機制發揮最大的效益。

 

陸、  倫理責任:專業機構或專責單位(人員)辦理方案各項服務時,應遵守下列倫理規範及保密責任,並應事先明確告知同仁以維其權益。

一、  同仁求助於方案之決定應出於個人自由意志。

二、  方案各項服務程序之制定與實施,應確保同仁不會因推介接受治療、諮商或醫療個人的問題而影響其工作、陞遷及考績等相關權益。

三、  方案各項服務之所有紀錄,及求助同仁之個人資料均應全程永久保密,非經法律程序或當事人書面授權同意,均不得提供給任何單位或他人。

 

柒、附則

一、現行辦理之員工心理健康相關措施,得納入方案之服務內容辦理。

二、各同仁如需於辦公時間使用方案各項服務,應依「人員請假規則」之規定,辦理請假事宜。

三、推動方案業務著有績效之人員,得酌予獎勵或列入年終考績之重要參據。

四、辦理方案所需之經費,由各分公司編列預算或由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五、人事單位得將專業機構所提供之方案實施效益評估,作為規劃人事管理相關業務之參考。

六、本計畫所列之服務對象以外人員,得由主管自行審酌是否納入方案之服務對象。